法官公開說明判決被記「警告」 他退休後興訟求清白遭駁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基隆地院前法官陳志祥在任時曾兼任職務法庭法官,承審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前法官陳鴻斌的懲戒案,當時改判陳鴻斌罰俸一年,不用免職,引發爭議。陳志祥親上媒體說明判決理由,卻被司法院發動職務監督記警告。陳志祥心灰意冷退休,並興訟求清白,惟職務法庭24日仍駁回其訴,全案確定。
司法院去年2月14日以陳志祥上媒體說明判決理由,被司法院認定為發言不當,記「警告」懲處。而後陳志祥又得知連續2年的甲等考績也被司法院撤銷,心灰意冷,一方面申請退休,一方面興訟主張司法院記警告影響其審判獨立,要求撤銷。
職務法庭一審判陳志祥敗訴,他不服,上訴職務法庭二審,結果24日出爐,陳再次吞敗。
合議庭指出,法官之所以享有「審判獨立而不受干涉」的權利,主要是期待法官面對審理的案件,能夠不受外界打擾,作出經過深思熟慮的公正裁判。而一旦法官作成裁判,裁判的終局判斷及其理由論述,即成為可受社會公評之事項。故法官於案件審結宣判數日後,接受媒體採訪,對社會評論進行回應,已屬審判工作範圍外之行為,並無審判獨立保障可言。
合議庭認為,法官上媒體說明判決的辯駁如果不具說服力,無法打動人心,社會既有的偏見與誤解不會消失,反而有可能更加深化,更壓迫未來類似案件的獨立審判空間。
合議庭強調,如果職務監督(記警告或促其注意)無法制止「法官以與審判工作核心範圍無關事項,為有損法官中立、客觀、公正形象」的公開言談,將使法官職務監督所欲追求的「樹立法官公正客觀形象」目標,受到極大程度壓抑,法官群體因受社會貶抑評價,所造成司法整體公信力的流失,亦是難以用數字衡量的重大無形損失。
綜上,合議庭認為陳志祥上訴無理由,駁回其訴,全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