雞頭討2千元硬上傳播妹 辯稱「很自然就發生了」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經營女子陪酒的李姓男子(俗稱雞頭),招募女子小芳加入當傳播妹,小芳欠他2000元,前年3月間,李男明知小芳不賣淫,仍以「點檯」抵銷2000元為由,於車內性侵害小芳得逞,法院審理時,李男辯稱「點檯就可以摸」,「感覺就來了」、「很自然發生了」,一、二審法官卻認定小芳沒同意,李男觸犯強制性交罪,判處徒刑3年8月,可上訴三審。
判決書指出,李男招募小芳(化名)當傳播妹時,借給小芳1萬元,之後小芳償還8000元,前年3月24日上午,小芳陪酒結束後,李男載她去取物,詢問她是否能點檯,抵銷2000元欠款,小芳尚未同意,李男就在車內先強吻小芳,之後伸手撫摸,並性侵害得逞,小芳掙扎哭泣,李男才停手送她返家,小芳返回住處,男友察覺有異,陪同報警。
台中地院審理時,小芳強調自己雖是從事陪酒、檯邊服務等工作,但沒有賣淫,客人點檯不能摸她,她最多可以接受搭肩,或手攬著腰,不能太超過,李男點檯,不代表可以摸她與發生關係。
李男則宣稱,小芳雖有喝酒,但意識清醒,他問小芳「要不要下班後讓我買2節時間」,小芳說好,他遂親吻小芳、伸手摸小芳身體,大約兩分鐘停止,他強調,他點小芳的檯,可以摸小芳,「當時感覺就來了」、「很自然發生了」。
台中地院認為,雙方沒仇恨怨隙,小芳沒有誣陷的動機,且小芳手指抓傷,顯示車內曾掙扎,也曾明確表達拒絕與李男性交,李男辯稱沒有違反小芳意願,此說不足採信,依強制性交罪判刑3年8月,李男上訴二審,指稱沒有積極證據,證明他性侵害,另外,一審也沒有給他質問詰問權,不過,二審發現,一審於去年7月21日審理時,傳喚證人交互詰問,於檢察官、辯護人交互詰問完畢,確有給予李男對質、詢問之機會,李男辯詞不足採信,駁回上訴,維持3年8月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