約嘿咻傳播妹開價1萬 男事後只給3千挨告性侵
2020/02/07 23:11
〔記者陳慰慈/新北報導〕新北市一名林姓男子到KTV找傳播妹助唱,結束後邀約傳播妹到旅館嘿咻,事後卻挨告性侵,林男表示兩人是合意性交,新北地檢署勘驗傳播妹與經紀公司的對話紀錄,發現傳播妹並未提及性侵,只針對交易金額表達不滿,因此認定林男罪嫌不足不起訴。
傳播妹指控,去年6月在KTV跟林男唱歌喝酒結束後,林男邀她到汽車旅館開房間,她開價1萬元,有跟對方說太貴就不要勉強,林男嫌貴要她先去旅館再說,結果一進房,林男就要求她去洗澡,再把她拉上床逼口交性侵,她呼叫反抗對方才停手,後來林男趁她洗澡時落跑。
她透過經紀公司聯繫林男,林男只願給3千元,但她認為僅是鐘點費不包含性交易,全部應要12400元,林男卻嗆:「要告就去告!」
林男則說,去摩鐵前傳播妹說要收費,他以為是鐘點費,嘿咻是合意不需收費所以答應,發生性行為前兩人未談論價碼,結束後傳播妹才跟他討1萬元,他覺得太高,後來有回摩鐵只有給她3千元。
檢方認為,案發後傳播妹隨即前往醫院驗傷,但身上無明顯外傷,且案發後傳播妹也以電話跟林男聯繫,兩人卻都是為了性交易費用爭執,與一般性侵被害人反應不同,加上經紀公司與傳播妹的對話紀錄,傳播妹說:「客人叫我下樓跟他拿3千」,對被性侵之事隻字未提,經紀公司則抱怨傳播妹私下與客人議價,被欺負了才在那抱怨,「貪心怨不得別人」,檢方因此認定林男強制性交罪嫌不足不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