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麟洛鄉前後任鄉長收賄710萬 分別判刑7、8年定讞須入獄
2021/01/14 15:10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屏東縣麟洛鄉前後任鄉長李新煌、蔡志和,任內利用國小學童安全通學步道、市區道路改善等8項工程的機會,向廠商收賄共710萬,法院一、二審皆依不違背職務收賄罪,各判李7年、蔡8年有期徒刑,皆褫奪公權4年。蔡上訴三審,最高法院認為判決無違誤,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據指出,李新煌與蔡志和交情深厚,李新煌曾任麟洛鄉代會主席,2006至2014年間當選2任麟洛鄉長,蔡志和是李新煌鄉長任內的鄉公所祕書,2014年李新煌卸任後,蔡參選鄉長也順利當選,任期至2017年底卸任,期間他一度因案停職又復職。
判決指出,2018年屏東地檢署接獲檢舉指出,2013年底至2016年9月間,屏東縣麟洛鄉編列各1000至3000萬餘元的8項道路工程採購預算案,李新煌、蔡志和在鄉長或秘書期間,收受黃姓承包商得標,從中收工程款的5%至15%不回扣,2人合計收受710萬元,檢方指揮調、廉偵辦,法院羈押蔡、李,屏檢起訴。
2人偵查期間即坦承犯行,並繳回300多萬元部分犯罪所得,檢方起訴時建請法院從輕量刑。屏東地院一審去年4月宣判決蔡、李各8年和7年徒刑;二審高雄高分院維持原判,李放棄上訴而定讞,蔡上訴三審。最高法院審理後,認為二審判決已充分說明事實認定與量刑理由,駁回蔡的上訴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