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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前麟洛鄉長蔡志和、李新煌收賄 二審判刑8年、7年

麟洛鄉前任鄉長李新煌(左圖)及蔡志和(右圖)收賄涉貪,屏地院各判刑7年及8年,高雄高分院維持原判決。(資料照)

麟洛鄉前任鄉長李新煌(左圖)及蔡志和(右圖)收賄涉貪,屏地院各判刑7年及8年,高雄高分院維持原判決。(資料照)

2020/10/08 07:17

〔記者鮑建信/高雄報導〕屏東縣麟洛鄉前任鄉長蔡志和、李新煌二人,承辦道路改善工程,涉嫌收受共700多萬元賄款,案經高雄高分院審結宣判,依貪瀆罪分別判處8年及7年有期徒刑,各褫奪公權4年,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被告李新煌自民國2006年3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24日止,擔任屏東縣麟洛鄉鄉長,期間被告蔡志和則任職鄉公所秘書。李新煌於2014年12月25日卸任麟洛鄉長,投資裕均營造有限公司而為股東。蔡志和則自2014年12月25日起擔任麟洛鄉長,於2017年8月9日因案停職,之後復職,同年12月24日任期屆滿。

據了解,2013年底至2016年9月間,屏東縣麟洛鄉編列1千至3千萬餘元不等的8項道路類工程採購預算案。前年屏東地檢署接獲檢舉,指揮高雄市調處和廉政署南調組深入追查,發現李新煌、蔡志和先後擔任麟洛鄉長或秘書期間,涉嫌收受黃姓等承包商得標工程款5%至15%不等回扣,2人合計收受710萬元,並被檢方聲請法院羈押獲准。

由於2人坦承犯行,並已繳回部分犯罪所得合計377萬元,檢方起訴後建請法院從輕量刑,屏東地院在今年4月宣依違反貪污治罪條例,分別判處蔡志和及李新煌8年及7年徒刑,2人不服上訴,高雄高分院維持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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