麟洛前後鄉長接力收賄 未判刑先撤職
麟洛前鄉長李新煌。(記者李立法攝)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屏東縣麟洛鄉前、後任鄉長李新煌和蔡志和,利用職務機會收受承包工程廠商賄賂,分別獲取253萬元及457萬元贓款,被屏東地檢署依貪污罪起訴,一審屏東地院雖然尚未判決,但監察院認為違失情節重大,提起彈劾,公懲會審理後認定事證明確,日前判兩人撤職,且李新煌停用2年、蔡志和3年。
監察院提彈劾 公懲會審理出爐
彈劾文指出,李新煌擔任麟洛鄉第15、16屆鄉長時,蔡志和原是機要秘書,後接替他出馬競選,當選第17屆鄉長。兩人任內辦理步道、景觀、自行車道等5起工程案,金額高達9000萬元,利益豐厚,不少營造商搶標。
兩人收受標案價金5%到15%不等的賄賂,以限制性招標或降低標金等方式護航廠商得標,並確保請款及驗收順利,提高廠商獲利,且多以現金收賄,地點甚至在辦公室跟自家,膽大妄為。
屏檢接獲檢舉偵辦,清查後認定李新煌收257萬元、蔡志和收457萬元賄款,以貪污罪起訴;而見4名廠商到案承認行賄,與檢察官達成認罪協商,李、蔡二人也承認收賄。
雖然一審貪污判決尚未出爐,但監察院認為對價事實明確,提起彈劾,公懲會審理認為兩人嚴重敗壞法紀及損害政府廉潔形象,均判撤職,審酌情節與金額,再分別判李、蔡停止任用公務員2年、3年。
麟洛前鄉長蔡志和。(記者葉永騫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