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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急著破門抓娼!嫖客褲子還沒脫 法院裁定不罰

李男辯稱當時尚未脫褲子,不構成社會秩序維護法的性交易要件,法官裁定不罰。圖為警方抓娼畫面,示意圖,與本案無關。(資料照)

李男辯稱當時尚未脫褲子,不構成社會秩序維護法的性交易要件,法官裁定不罰。圖為警方抓娼畫面,示意圖,與本案無關。(資料照)

2021/01/02 12:28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台中市李姓男子於去年(2020年)9月11日深夜10時,花1000元與楊姓女子性交易,被持搜索票的中市員警查獲,以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第1款「從事性交易」裁罰1500元,李男不服裁罰,向台中地院簡易庭提出異議,他宣稱當時尚未付錢,楊女也尚未脫衣服,他也只有脫掉上衣,褲子還沒脫,警察就進入,法官從警方拍攝的照片證物中發現,李男當時坐在床沿,確實沒脫褲子,楊女在房內角落,也尚未脫衣服,據此裁定原處分撤銷,李男不罰。

李男被裁罰1500元之後,提出異議指出,上述時間他進入楊女住處,約定1000元進行15分鐘的「全套」性交易,但尚未交易,警察就查獲,李男強調,當時只是性交易的「合意階段」,尚未進行也尚未完成性交易,即被警方查獲,不符合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第1款規定的「性交易」,也就是他與楊女不構成必須雙方「完成」性交或猥褻的要件。

法官勘驗警方拍攝的證物,發現李男坐在床沿,上衣、鞋襪已脫掉,但尚未脫褲子,楊女則是在房間角落,也尚未脫衣服,楊女並作證說,她正準備要脫衣服,與李男性交易時,就被破門而入的警察查獲。

法官認為,證詞與照片證實,李男與楊女正準備進行性交易,就被員警查獲,「性交易行為尚屬未遂」,不符合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第1款規定的「從事性交易」要件,裁定原處分撤銷,李男不罰,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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