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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航悔約想撤銷空服員外站津貼協議 二審仍判華航敗訴

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2016年6月發動大罷工,華航與工會協商後達成調高外站津貼等7項協議,結束罷工,但華航事後認為工會以突襲罷工逼迫簽不平等協議,訴請法院撤銷外站津貼協議。(資料照,華航提供)

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2016年6月發動大罷工,華航與工會協商後達成調高外站津貼等7項協議,結束罷工,但華航事後認為工會以突襲罷工逼迫簽不平等協議,訴請法院撤銷外站津貼協議。(資料照,華航提供)

2020/12/29 14:39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2016年6月發動大罷工,華航與工會協商後達成調高外站津貼等7項協議,結束罷工,但華航事後認為工會以突襲罷工逼迫簽不平等協議,訴請法院撤銷外站津貼協議;一審台北地院判華航敗訴,二審高等法院今仍認定未違公平原則,駁回華航上訴。仍可上訴。

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2016年6月21日通過罷工投票,2天後華航空服員大罷工,華航航班大亂,差點影響總統出訪。初上任的華航董事長何煖軒等人與工會經協商後,雙方簽下7項協議,包含調整外站津貼,從每小時2美元調到4美元.隔年再調升至5美元。

華航事後提告指出,當時華航空服員總數約3200人,其中2638人加入工會,2016年6月23日18時工會突然宣布自24日 凌晨0時起罷工,華航董事長何煖軒、總經理謝世謙於罷工當天剛上任,緊急處理罷工,當天在勞動部與工會簽立7項協議。

華航主張,其中第5項議題「外站津貼」協議,是工會趁華航管理層急迫、輕率、無經驗時而簽立的協議,顯失公平,應屬民法規定「暴利行為」應屬無效,請求撤銷外站津貼協議,或免除華航對於外站津貼協議中的第3、4點給付義務。

工會反駁,工會從2016年4月起,就開始舉辦十幾場罷工說明會,期間並多次與公司反應要求勞資協商,都未獲公司正面回應,工會不得已而進行罷工投票,投票期間長達12日,工會已履踐罷工投票程序,是合法行使罷工權,絕非突襲罷工,協議也沒有「暴利行為」的問題。

一審桃園地院認定,華航曾派遣律師參與罷工前的協調會議,且調高外站津貼的議題,雙方磋商許久才達成協議,並非華航資方於草率、急迫、無經驗下的決定,判華航敗訴。

華航上訴二審,高院審理後認為,何煖軒曾任交通部常務次長,有處理台鐵、中華郵政工會抗爭案的經驗,且上任前10天就已在研究華航相關議題,總經理謝世謙在華航任職30餘年,也是經驗豐富,且協商時有律師與幕僚在場隨時提供資料和意見。

高院認為,何況6月28日,華航也與華航企業工會簽立條件相似的協議,華航同意未加入空服員工會的空服員也可搭便車領到類似的津貼,可見外站津貼協議並非顯失公平,因此駁回華航上訴。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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