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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面門前裝設鐵鍊害路人絆倒癱瘓 店長被判刑

店家事後加設「禁止跨越」警示標誌。(資料照)

店家事後加設「禁止跨越」警示標誌。(資料照)

2020/12/19 12:14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台灣不少店家為了門前淨空以利做生意,常會裝設欄杆或鐵鍊避免機車停放,但桃園有一名吳姓男子,經過一間店面前方廣場時,遭到鐵鍊絆倒,送醫急救後癱瘓,氣得提告該店陳姓店長業務過失致人重傷罪,高等法院認為兩者間確有因果關係,判陳男4月徒刑,得易科罰金12萬元,全案確定。

承審本案的審判長邱滋杉、陪席法官陳彥年、受命法官文家倩指出,陳男2018年3月間開始擔任桃園市蘆竹區某進口精品生活館店長,負責經營該店並管理、維護店前廣場,為從事業務之人,本應注意該店前方廣場原有欄杆、鐵鍊可能絆倒行人,應設置警告標示或防護措施,竟疏未注意及此。

2018年5月間,吳男走路經過該廣場,欲跨越鐵鍊時,不慎遭鐵鍊絆倒,頭部撞擊地面,受有後韌帶骨化症合併脊髓損傷,經治療後仍需長期仰賴呼吸器及鼻胃管餵食維生,達重傷害程度。

合議庭表示,該店前方廣場是供顧客及其他用路人通行的處所,而鐵鍊、欄杆等設施本足以妨礙用路人通行,現場鐵鍊高度及設置狀況亦有絆倒行人的風險,具一定程度危險性。陳男擔任店長,負責管理、維護店前廣場,未注意設置警告標示或防護措施,導致吳男跨越時遭鐵鍊絆倒,陳男對於本件事故應負過失責任。

吳男因遭絆倒,受有後韌帶骨化症合併脊髓損傷,達於身體及健康難治的重傷害程度,其重傷害結果與陳男的過失行為間具有因果關係。故高院認為陳男應成立業務過失致人重傷罪。

一審桃園地院判陳男5月徒刑,但高院指出,桃院在量刑時,並未考量吳男跨越時,亦有疏於注意鐵鍊高度的情形,因此撤銷原判決。高院審酌陳男過失程度、所生危害、未能與吳男達成和解等情狀,改判4月,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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