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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場鐵鍊絆倒行人害近癱 店長未設警示標誌判刑

店家於去年2月間才加設「禁止跨越」警示標誌。(記者鄭淑婷攝)

店家於去年2月間才加設「禁止跨越」警示標誌。(記者鄭淑婷攝)

2020/08/24 18:56

首次上稿16:11
更新時間18:56(新增業者說法)

[記者鄭淑婷/桃園報導]位於桃園市蘆竹區的知名生活百貨,前方廣場以ㄇ型欄杆及鐵鍊區隔機車停放、行人通道,2018年5月間吳姓男子路過欲跨越鐵鍊不慎絆倒,頭部撞擊地面造成重傷幾癱,經治療後仍需仰賴呼吸器及鼻胃管,日常生活得靠他人全日照護,桃園地院法官認為店家未在鐵鍊掛置「禁止跨越」提醒路人,直到去年2月間才設置完成,加上雙方至今未和解,日前依業務過失重傷害罪判處陳姓店長5月徒刑,可上訴。

據悉,陳姓店長已不在該店任職,店內其他人員則表示,並非當事人,不便多作回應。

由該生活百貨負責維護的前方廣場,2012年10月至11月間即設置ㄇ型欄杆及鐵鍊等設施,吳男則是在一旁排班的計程車司機,2018年5月4日上午9點多,吳男原本在附近休息,因需要移車而走到排班區,豈料,就在跨越廣場鐵鍊時不慎絆倒,頭部撞擊地面造成重傷,因此提告時任生活百貨的陳姓店長。

陳姓店長主張,他是於2018年3月間到職,欄杆及鐵鍊並非他所設置,當初設置的目的是為避免停車亂象、影響行人通行,才會以此做為機車停放、行人的區隔,周邊也有行人通行的區塊,吳男明知該處有鐵鍊仍通行,他並無過失;另,其辯護人稱,吳男本身有高血壓、視線不佳等疾病,傷勢不能排除是自身因素所致,而吳男當下急著要到排班區,也可能誤判能夠跨越或有分心問題,且生活百貨尚未營業,廣場屬私人土地。

法官傳訊現場目擊的黃姓計程車司機及吳妻,以及醫院診斷證明書等資料,認為吳男確實是跨越鐵鍊時遭絆倒,而該廣場並未限制行人通行,代表不論營業時間與否,店家均同意行人使用,但在設置ㄇ型欄杆及鐵鍊等設施時,卻無加設警告、預防或是防護措施,直到案發後、去年2月才設置完成,顯見負責管理的陳姓店長涉有疏失,雙方至今未和解,依業務過失致重傷害罪判處他5月徒刑。

店家於去年2月間才加設「禁止跨越」警示標誌。(記者鄭淑婷攝)

店家於去年2月間才加設「禁止跨越」警示標誌。(記者鄭淑婷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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