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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領6次差旅費又曠職 國資圖前館長被判撤職、停用1年

懲戒法院判國資圖前館長呂春嬌撤職停用。(記者吳政峰攝)

懲戒法院判國資圖前館長呂春嬌撤職停用。(記者吳政峰攝)

2020/12/03 12:27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國立公共資訊圖書館(國資圖)前館長呂春嬌在職期間,涉利用職務上機會,詐領出差旅費17次,並在出差日從事私人行程,曠職6日,被監察院彈劾,移請懲戒法院審理,而後高等法院雖然把詐領次數下修為6次,依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改判1年8月、緩刑3年,但懲戒法院仍認為呂春嬌嚴重侵害政府信譽,判撤職並停止任用公務員1年。

彈劾案文指出,呂春嬌2010年1月16日至105年8月31日擔任國資圖館長期間,至各機關及大學院校演講、進行論文口試、擔任校外委員,明明已向主辦單位領取講師費、講座鐘點費、交通費及相關費用,卻利用職務之便,又向國資圖偽稱進行館際合作或輔導讀者服務等名義,詐領17次出差旅費,其中並多次假借出差事由處理私人事務,共曠職6日,事證明確。

監委指出,依銓敘部解釋,「公差」指的是公務人員由機關指派執行任務,或代表機關出席各種會議需報支費用,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等規定程序核實報支。且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請假有虛偽情事者以「曠職」論。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第6條也明定公務員應誠實清廉、不得假借權力,以圖本身或他人之利益。同法第9條、第10條則明定公務人員奉派出差時,不得藉故往其他地方逗留,並不得擅離職守。

監委批評呂春嬌假借其權力,詐取出差旅費不法利益,並於出差期日從事私人行程,顯已違反上開規定。金額雖然不高,但呂春嬌身為機關首長,卻長期多次貪圖小利,並曠職從事私人活動,情節重大。為維護公務紀律,故仍應藉此彈劾案,警惕公務人員「勿因惡小而為之」以達懲儆的目的。

一審台北地院認定呂春嬌詐領差旅費多達17次、共2萬2255元,判刑2年,緩刑4年,須向公庫支付15萬元,褫奪公權1年。二審高院則認為17次犯行中,有11次演講與國資圖業務有關,其中有5次與科長一同推廣業務,與公務有關,不構成職務詐財,改判無罪;其餘6次維持有罪,共詐得9165元,因情節輕微,且符合自首並繳回犯罪所得,改判1年8月,緩刑3年,褫奪公權1年。可上訴。

懲戒法院審理後,認為呂春嬌除違反刑事法律外,並有違公務員服務法規定公務員應謹慎,不得有貪婪,足以損失名譽的行為要旨,行為戕害政府信譽及形象,為維護公務紀律,有懲戒必要。合議庭評議後判她撤職停用1年,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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