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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罹癌未履行酒駕勞役160小時 檢改支付國庫2萬元

黃男罹癌無法履行義務勞務,檢座諒解改為支付國庫2萬。(記者鮑建信攝)

黃男罹癌無法履行義務勞務,檢座諒解改為支付國庫2萬。(記者鮑建信攝)

2020/11/11 07:26

〔記者鮑建信/高雄報導〕高市黃姓男子酒駕自摔,獲緩起訴處分,但需義務勞務160小時,後因罹患癌症需化療,無法履行勞務工作,而被撤銷緩起訴處分,檢察官了解內情後,再次給予自新機會,並改為支付國庫2萬元定讞。

法界人士則表示,緩起訴處分被撤銷後,檢方均會提起公訴,如黃嫌2度獲緩起訴處分的情形,相當罕見。

據了解,2019年1月10日晚上,40餘歲黃姓男子在高雄市餐廳飲酒後,騎機車不慎自摔受傷,經人送醫院治療,並抽血檢驗,酒測值超標,被警方依公共危險罪,移送地檢署偵辦。

承辦檢察官開庭後,審酌黃嫌坦承犯行,因一時失慮危觸犯,並深表悔悟,予以緩起訴處分2年,並向政府機關、公益單位等提供160小時義務勞務,同時接受法治教育2場。

由於黃嫌未依規定,在5個月期限內,完成160小時義務勞務,導致緩起訴處分被撤銷。不過,檢方依據黃嫌提出診斷證明書,發現他不是故意不履行義務勞務,而是罹患第4期口腔癌,實施化療後,體力不堪負荷勞務工作,加上他沒有前科,自摔曾住院20天,及目前身患重病,決定再度予以緩起訴處分,並以支付國庫2萬元,代替義務勞務,並依職權聲請再議,被高雄高分檢駁回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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