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家交惡變怨家 男方追討13年前酒席費
2020/11/10 07:13
〔記者鮑建信/高雄報導〕高市張家的兒子和林家的女兒結婚,後因小倆口翻臉分手後,男方向女方追討13年前婚宴的12萬元酒席費用,橋頭地院簡易上訴庭認為張家拿不出證據,證明當初林家同意要付這筆錢的證據,判決男方敗訴定讞。
原告張家指出,2007年1月間,兒子與被告林家的女兒,在高雄圓山飯店舉辦婚宴。依民間習俗,子女結婚時會由男方主婚人統一向餐廳洽訂雙方親友桌數,若需追加桌數亦由男方負責,並由男方向飯店付清款項,事後再由女方主婚人按女方親友桌數,給付男方酒席費用。
又說,當時林家曾表示,其為慈濟功德會會員,欲宴請功德會的師兄姐,並請原告張家代為訂席10桌,費用由林家負擔,事後卻未還錢,因此追討代墊酒席12萬元。
林家則說,結婚喜宴應是男女雙方各辦一場,各自負責支付所舉辦的費用,同時邀請對方出席,但不用付費,並否認曾承諾出席張家婚宴要付費。
橋頭地院簡易庭判決林家不用付酒席費後,張家不服上訴,橋院簡易上訴庭調查,張家也帶親友赴林家喝歸寧喜酒,同樣沒有付錢。
此外,按一般常理,張家若未同意,林家不可能帶慈濟師兄去喝喜酒,加上張家又無法舉證當初確有合意或契約的證據,仍然判決林家勝訴並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