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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腳鐐監控上路前 司院:採性侵害加害人監控系統

司法院表示,在電子腳鐐監控被告上路前,先以法務部的性侵害假釋犯電子腳鐐因應。(記者吳政峰攝)

司法院表示,在電子腳鐐監控被告上路前,先以法務部的性侵害假釋犯電子腳鐐因應。(記者吳政峰攝)

2020/10/14 20:37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刑事訴訟法」去年修正新增以電子腳鐐替代羈押的方式,堪稱史上重大變革,但因設備尚未建置完成,至今無法使用,司法院14日表示,相關的辦法與教育訓練都已經準備好了,只要系統一上路,法院端就可立刻上手,在這之前,先以法務部的性侵害假釋犯電子腳鐐因應。據悉,司法院與法務部達成共識,把系統建置交給高檢署負責,預計明年5月上路。

司法院指出,與法務部協商後,委由高等法院及高檢署共同建置,目前已覓得場地,已展開各項軟硬體規劃。司法院強調,在建置完成之前,因應現階段防逃需求,暫時使用法務部性侵害犯罪付保護管束加害人科技設備監控系統。

司法院表示,「刑事被告科技設備監控執行辦法」已制定完成,定義科技設備監控,寫明法院或檢察官命被告接受科技設備監控時宜審酌的各種情狀,並應依比例原則為之。偵查中法院為科技設備監控處分時,宜一併審酌檢察官後續指揮執行的可行性,原則上應於裁定前徵詢檢察官意見。案件經起訴或上訴者,受理法院宜重新審酌有無繼續實施或變更、延長或撤銷原處分的必要。

此外,偵查中由檢察官,審判中由審判長或受命法官指揮執行,執行時應避免逾必要程度。為辦理相關業務,得建置監控中心。審判長、受命法官或檢察官於執行處分時,應核發命令書,載明被告應配戴監控設備的身體部位、應裝置監控設備之處所、監控起訖時間、被告應配合遵守事項、被告違反命令之法律效果、不服指揮執行之救濟方法等事項,必要時得指派人員訪談被告,或進入監控處分查訪及檢查。接獲監控異常訊息時,得請警察、入出國管理、海岸巡防機關或移送案件或輔助偵查司法警察機關為必要協助,例如:查證、攔阻或緝捕等。辦法已於9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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