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年與學校交戰數十回合 台東1教師遭資遣爭國賠999萬敗訴定讞
台東一名林姓前國小教師不服學校考核、解聘及資遣處分,與學校交戰數十回合,互有輸贏,最終在司法途徑節節敗退。(記者黃明堂攝)
[記者黃明堂/台東報導]台東縣一所國小林姓教師被校方以不適任為由解聘、資遣,過去12年來在考績與解聘、資遣案中與校方及縣府纏鬥,互有輸贏,但在行政訴訟敗訴定讞後,向校方及縣府聲請國賠999萬元,也因超過2年請求時效,日前被最高法院判敗訴定讞。
林姓教師原任職東海岸某國小,因被認定教學不力、不能勝任工作,從97學年度開始,就因考核被列丙等、解聘、資遣事項,與校方、縣府交戰數十回合。
雙方纏鬥過程中,林姓教師多次就考績申訴成功,但學校重開考績委員會,仍將她劣核。
學校教評會在101學年度將她解聘,她訴願成功,學校撤銷解聘處分,自102學年度回復原職,但103學年度學校再召開教評會將她「資遣」,她訴願不成提行政訴訟,在106年被判敗訴定讞。
林師再以學校補辦她101學年年終成績考核爭議訴願、行政訴訟,但今年7月也被最高行政法院判敗訴定讞。
林師轉戰國賠,在105年10月以縣府及學校為被告,聲請國賠999萬元。理由是學校所屬教評會及考核會未依公平正當程序、一視同仁的方式考評她的成績,反以不實指控損害其人格尊嚴,並剝奪其健康、工作、生計,影響價值觀,造成她精神痛若不堪,針學校對她100年度丙等考績處分、101年度違法解聘處分、資遺處分、考績處分、102年度違法丙等考績處分,請求賠償。
林師指控,相較於其他教職人員與學生家長於運動會時聚眾在校內飲酒、醉酒,學校未作處置;且有教師於畢業典禮上未盡保護學生安全之義務,造成學生顏面燒傷的意外,學校未作懲處,她的情節輕微,且反遭嚴重處分,實屬不公。
校方出庭主打時效抗辯,指縣府於103年10月15日就針對她的訴願做出決定,但林師到105年10月24日才提起國賠訴訟,顯已超過2年時效。
從一審、二審到三審,都採認校方抗辯,理由之一是按國家賠償請求權之時效期間,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時起,因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她是在103年4月收受通知,但遲至105年10月24日才起訴請求國家賠償,顯已逾2年,最高法院近日裁定駁回她的國賠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