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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與導師爭執後寫「下生再見」 女國中生墜樓重傷、國賠敗訴

    台南市東區崇明國中於2015年10月間發生一件國三女學生墜樓重創的不幸事件,女學生與母親提出國賠訴訟,但一、二審都判女學生一方敗訴。(圖:取自崇明國中臉書)

    台南市東區崇明國中於2015年10月間發生一件國三女學生墜樓重創的不幸事件,女學生與母親提出國賠訴訟,但一、二審都判女學生一方敗訴。(圖:取自崇明國中臉書)

    2020/09/26 23:05

    〔記者王俊忠/台南報導〕2015年10月16日就讀台南市東區崇明國中的1位3年級女學生,在校丟失1千元、心情低落,中午違反班規,又因回收午餐工作與導師發生衝突,女學生被帶到學務處寫事實陳述書,接著以上廁所為由離開上到5樓花台,從花台墜落1樓重創身體,幸搶救治療後挽回性命。但醫院鑑定她日後勞動力會減損27%。

    女學生與其母親主張,當時學務處許老師未及時發現女學生在紙上寫下「我們下生再見」文字,導致女學生上樓輕生;女學生在5樓時,1位黃老師有勸女學生快離開花台,但未待確認她回到安全處就離去,都有過失,提告請求國賠。不過,一、二審法官都查認校方、老師作為沒有過失,判女學生一方敗訴,還可上訴三審。

    校方表示,對於女學生與其母親是否上訴三審?校方尊重女學生一方決定,發生憾事後,校方、老師即先集資12萬元慰問對方,日後也會持續關懷學生。

    女學生一方表示,案發當天上午9點多,她曾到學務處報告遺失1千元,因覺得會增加母親負擔、心情低落,中午涉違反班規累計計點,恐會被導師移送記警告;後又導師要求她負責回收同學午餐未吃完的蘋果,與導師發生言語、肢體衝突。

    導師把女學生帶到學務處,該處副組長許老師拿事實陳述書給女學生填寫,許老師請女學生寫下導師如何侮辱其母的情形,也兩度查看書寫情形,後來,女學生表明想上廁所獲許老師同意後離去。女學生即走向行政大樓5樓陽台,從欄杆爬上花台。

    他班的黃姓導師由學生轉述、前往查看爬上5樓花台的女學生,並勸女學生離開危險的花台,但黃老師未等到女學生爬回走廊安全處即先離去,直到中午近1點許,女學生從5樓墜落1樓,雙肺挫傷、右骨髁上粉碎性骨折、骨盆腔與左脛腓骨骨折併出血性休克等重創,送醫搶救後才挽回1命。

    女學生與母親在國賠訴訟一、二審各合併求償800萬元及450萬元醫藥相關費用與慰撫金。

    學務組許老師說,當時與女學生對話時,對方情緒平穩,沒想到她有輕生念頭,未及時發現女學生在紙上寫「我們下生再見」文字。法官審認不能以此認定許老師有不作為、怠乎職務。另班黃老師也說,未教過女學生,不認識她,當時問她說為何會在花台?很危險。女學生回說在撿東西,馬上回來,還對他微笑,看不出女學生有哭過,因直覺判斷她只是在撿東西,午休時間老師要回班上維持秩序,所以老師就先離開,不料還沒有走回教室,就聽到迸的1聲(女學生墜樓)。

    台南高分院法官認為,黃老師並不知情女學生先前在班上與導師爭執及在學務處寫陳述書情事,女學生坐在5樓花台原因,非黃能夠預判、控管,不能以女學生之後從5樓墜樓來苛責黃老師未注意防範、怠乎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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