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我領海被重罰200萬 中國船長要求留置日數折抵被駁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中國籍「湘漢壽輔0523號」工作船去年入侵我國領海,被海巡署第八海巡隊攔下,連船帶人拖回台灣扣留,船長章晉堂被重罰200萬元,並與4名船員留置45日,章男繳清罰款後,心有不甘,委託2名律師提起訴訟,要求以留置日數折抵罰鍰,撤銷罰單,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定留置是「防衛處置」,不可取代裁罰,駁回其訴,張晉堂不滿,上訴最高行政法院,再度被駁。
湘船自稱負責中國海上平台的油料供給運輸,卻刻意把船名塗黑,去年2月28日侵入我國海域,動機不明,海巡署察覺後,派遣第八海巡隊艦艇前往處理,並多次以廣播器命令停船受檢,惟對方均置之不理,海巡人員不得不強行登檢,連船帶人拖返台。
海巡署查出該船身分是中國籍的「湘漢壽輔0523號」,未經許可進入台灣限制水域,且船身無船名標示,又拒絕停船受檢,依兩岸條例扣船,裁處200萬元罰鍰,並依同法第32條的「防衛處置」留置5人以保全證據。
章男被關到受不了,同意繳交200萬元換取自由身,一行5人被關了45日終獲釋,豈料,章男一出來,就重金聘請兩位律師,主張入侵領海只要驅離即可,不應重罰,違反比例原則,且5人被留置45日,已可抵銷200萬元罰鍰,罰單應撤銷。
北高行發現,電子海圖顯示,湘船從被發現到攔停,位置全在我國限制水域內,且多次拒絕攔檢,屬於故意行為,海巡隊強行登檢並拖回台灣的做法,符合比例原則。
北高行解釋,兩岸條例第32條的「防衛處置」行為,不具有「裁罰」性質,非屬行政罰,故章男主張留置日數應量化折抵罰鍰金額,顯然是誤解了留置的性質,留置與罰鍰並沒有相互取代的特性,駁回其訴。
章男不滿,上訴求翻盤,惟內容沒有具體指明原判決何處適用法規有誤。最高行認為,章男空泛指摘於原判決論斷違法,卻未說明哪裡有問題,不符合上訴條件,日前裁定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