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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歲vs.12歲車禍官司! 騎滑步車的告贏騎腳踏車的

罕見車禍官司,騎滑步車4歲小男童這一方,告贏腳踏車12歲男童這一方,獲判賠20萬。圖為滑步車示意圖,非新聞當事車輛。(資料照)

罕見車禍官司,騎滑步車4歲小男童這一方,告贏腳踏車12歲男童這一方,獲判賠20萬。圖為滑步車示意圖,非新聞當事車輛。(資料照)

2020/10/03 23:37

〔記者蔡彰盛/新竹報導〕新竹縣4歲李姓男童騎滑步車時,遭騎腳踏車的12歲葉姓男童的把手撞碎左眼鏡片,李童傷口深可見骨,葉童父母聲稱是李童「自己拿臉往腳踏車把手上撞」,然而新竹地院法官調查後,認為葉童父母沒有教導孩子交通安全的觀念,最後判賠20萬元。

李姓男童父母指控,2018年12月9日下午3點多,他的孩子在竹北市斜張橋上騎滑步車時,被騎腳踏車的葉姓男童左把手直接撞上左眼鏡片、眼部與臉部,眼鏡當場碎裂,左眼有多處撕裂傷,血流不止、深可見骨。

李童方面主張,事後傷口疼痛與多次換藥的煎熬,數日晚間莫名哭醒,身心受創,未來臉部疤痕需多次雷射手術,也無法保證傷痕能完全消失,請求50萬元精神慰撫金加上醫藥費,共求償72萬元。

葉姓男童父母則說,事故發生之際,李童的滑步車突然轉向,全無應變、煞車,還將臉往葉童腳踏車把手上撞,李童雙親未教導孩子如何安全使用滑步車,也有過失。

法官認為,從樹脂安全鏡片因強力撞擊而當場碎裂來看,可見當時葉童的車速極快,才會無法採取立即煞停或轉向等安全措施,足以證明葉童並未正確及充分體認,腳踏車的動能在下坡路段如未減速慢行,將會造成民眾受傷,因此在下坡路段應謹慎行車,且提高注意車前狀況。

法官認為葉童父母沒有提出曾積極告知或教導孩子,關於道路交通安全觀念的證據,因此需負賠償責任,由於李童臉部多處撕裂傷,且傷口過深,經急診清創、修補縫合後,仍須使用去瘢痕藥膏與矽膠片半年,半年後還需多次修瘢手術與雷射治療至少4次以上,最後判賠2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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