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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進黨前發言人潑漆判拘 法官︰難用一般方式清洗才構成毀損罪

法官認為,吳濬彥等6人潑漆無法以一般方式清洗,已構成毀損罪,故分別判拘役30日。吳濬彥痛批,侮辱公署罪根本違憲,侵犯到人民的言論自由,他將與夥伴提出上訴。(記者林敬倫攝)

法官認為,吳濬彥等6人潑漆無法以一般方式清洗,已構成毀損罪,故分別判拘役30日。吳濬彥痛批,侮辱公署罪根本違憲,侵犯到人民的言論自由,他將與夥伴提出上訴。(記者林敬倫攝)

2020/09/09 16:30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民進黨前青年部主任、宜蘭縣黨部副執行長吳濬彥等6人,不滿「323佔領行政院」行動滿4週年之際仍找不到施暴員警,2018年3月24日赴行政院潑漆或丟擲白色面具,並在警政署圍牆上噴上「323四周年」字樣。台北地院上午依毀損他人物品罪,各判拘役30日,得易科罰金3萬,並於下午公布判決理由指出,潑漆或以油漆書寫文字無法以一般方式清洗,依法判決。

法官李陸華指出,被告於2018年3月23日夜晚至隔日凌晨在咖啡廳內討論如何抗議,應負共犯責任;而潑灑油漆或在大門、牆壁以及拒馬上書寫文字,無法以一般方式輕易去除,必須透過覆蓋或以化學藥劑洗滌,才能回復原本外觀,故已構成毀損罪。

李陸華認為,被告應循合法方式表達訴求,不能逾越現代民主社會整體秩序下的言論自由範圍,又被告若為紀念323事件,尚有其他方式可表達,且清理潑漆或文字須由單位花費人力與公務預算處理,而這些公務預算來源是義務人的納稅,已損害全體義務人的權利,經權衡潑漆行為與言論自由權益,潑漆並非法律秩序所能容許,故應負刑責。

李陸華審酌被告犯後均未承認犯罪,依毀損他人物品罪,各判拘役30日,得易科罰金3萬元。

至於檢察官雖起訴6人公然侮辱公署罪,李陸華表示,「侮辱」指的是抽象謾罵,但6人所為是針對323事件提出意見與評論,屬可受公評之事,並非抽象謾罵,故未構成公然侮辱公署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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