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贓車40分鐘誤擊斃少年 警道歉判過失致死罪5月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桃園市員警劉政國5年前和2名同事高速追捕贓車達40分鐘後,竊車的田姓少年終於靠路邊停車,劉男以為贓車擬停車受檢擬上前盤查時,突然間發現該贓車竟又往前滑行,劉員為制止贓車脫逃,開槍誤擊斃副駕駛座的16歲徐姓少年,高等法院審理時,認罪的劉男對家屬道歉,但少年父母哭訴請求依殺人罪判處重刑;高院今維持一審判決,依過失致死罪判劉5月徒刑,可上訴。
劉政國和徐姓少年父母均未到庭聆判,劉服務的桃園市政府楊梅分局派人到法庭聽判,他表示劉政男目前調往楊梅分局內勤服務,分局支持徐依法追捕贓車立場。
此案源於桃園巿警局楊梅分局草湳派出所員警劉政國2016年1月22日凌晨2時,和駕車的陳姓員警、另名劉姓員警巡邏時,凌晨3時24分攔停竊車並駕駛該贓車的田姓少年,車上副駕駛座為徐姓少年,後座是謝姓少女。田姓少年起初佯裝配合受檢,卻在警方下車靠近時加速逃逸,警方自此展開達40分鐘的高速追緝。
凌晨4時5分,田姓少年先打警示燈後將贓車停靠路邊,陳姓員警將警車停在贓車左後方,劉政國則下車到贓車的右後方並上前盤查後,因該贓車又向前滑行,劉男為制止其脫逃,便從後開槍射擊,子彈貫穿車輛右後車窗,擊中副駕駛座徐姓少年後腦,搶救後仍不治身亡。
桃園地院審理時,劉男表示當時追逐的時間很久,該贓車係假裝停車受檢,後來又踩油門加速逃逸,他以為該車並非單純的贓車,車上不排除有槍枝或重大逃犯,因後來該贓車先停車又向前滑行,為防範該贓車脫逃才開槍,乃依溝執行職務,開槍有必要性和合法性,否認涉業務過失致死罪。
不過,合議庭認定田姓少年駕該贓車僅欲逃緝警方追捕,並未攻擊或衝撞警方,劉男開槍已逾必要程度,倗業務過失致死罪判劉5月徒刑,得易科罰金15萬元。檢方認為判太輕,提起上訴。
高院審理時,劉男對被控犯罪事實不爭執,他對家屬感到很抱歉;不過,徐姓少年父母指控劉男說謊掩飾殺人罪刑,且未朝輪胎開槍,反而是近距離隔著車窗槍殺兒子,認罪只是為了減輕刑度,請求從重量刑,「希望兒子這次事件是最後一件」。
高檢署表示,劉男使用警械不當,已逾越必要程度,建請對劉男加重判刑。高院認定,劉雖是追捕贓車,但開槍誤擊徐姓少年傷重不治,其用槍不當,已逾必要程度,仍判他5月徒刑,可易科罰金15萬元。
至於民事部分,徐家訴請國家賠償,桃園地院認定,徐姓姓少年明知開車的田姓少年為未成年,乃無照駕駛,卻仍願意搭乘,應負擔三成過失責任,今年七月判桃園市政府、桃園市警局應連帶賠償148萬元,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