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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道客運燈光一暗 身旁攝影師變「色」影師

國道客運燈光一暗,身旁攝影師變「色」影師,桃園地院法官判決陳男須賠償女子10萬元。(記者鄭淑婷攝)

國道客運燈光一暗,身旁攝影師變「色」影師,桃園地院法官判決陳男須賠償女子10萬元。(記者鄭淑婷攝)

2020/07/06 13:09

[記者鄭淑婷/桃園報導]陳姓男子於2018年12月間在桃園市中壢客運總站,見一名女子獨自排隊準備搭車,便上前佯稱自己是雜誌封面攝影師,並以女子穿著品味獨特等理由搭訕,兩人還一同搭車、坐隔壁,豈料,待客運準備上國道、關閉車內燈光時,陳男瞬間變成色狼,對女子上下其手、強吻等,女子直到下車還驚恐萬分,在親友支持下才勇敢報案揪「狼」,刑事部分陳男被判9月徒刑,民事部分桃園地院法官日前判決陳男須賠償10萬元。

陳男曾因涉犯妨害性自主案件被判5年6月,入監服刑直到2015年4月間獲准假釋出監,2018年12月間他以賣魚維生,但同年12月7日下午5點多,他在中壢客運總站見一名女子獨自排隊搭車便上前搭訕,卻佯稱自己是雜誌封面攝影師,並大讚女子穿著品味獨特,上車時女子坐在靠窗位置,陳男則坐在隔壁持續與女子交談,直到客運準備上國道、關閉車內燈光,陳男便露出本性對女子上下其手、還強吻。

女子控訴,陳男先是詢問她腰圍及內衣罩杯,後竟伸手摸她的腰、胸部,還靠近並拉下她口罩親吻,她連忙將他推開,陳男卻用力將她拉回並強吻,她整個人已縮在座位下方,陳男還將手伸進她的裙內亂摸;女子說,她因太過害怕不敢呼救,直到抵達台北車站,才在親友支持下鼓起勇氣報案。

陳男對於犯行坦承不諱,也坦承自己是賣魚、不是攝影師,刑事部分已被依強制猥褻罪判處9月,民事部分桃園地院法官日前判處陳男須賠償女子1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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