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會員偽造犬隻血統書 台灣畜犬協會判賠
楊男不滿被指偽造愛犬血統書求償,高雄高分院判決台灣畜犬協會敗訴。(記者鮑建信攝)
〔記者鮑建信/高雄報導〕楊姓男子自國外進口比熊犬等寵物後,卻被台灣畜犬協會公告他偽造血統書,憤而打官司討公道,要求賠償210萬元名譽損失,高雄高分院認定台灣畜犬協會有過失,判決賠償60萬元定讞。
原告楊男指稱,被告台灣畜犬協會為全國唯一的國際組織「世界畜犬聯盟(FCI)」會員,負責FCI會員國發行犬隻國際血統書的認證及換發工作,他本人也是畜犬協會的會員。
2002年間,他透過經紀人進口一隻比熊母犬,另在2、3年後,進口伯恩山犬,都有原始血統書,但被告卻未經查證,於2010年10月9日,以他偽、變造伯恩山犬及比熊犬原始血統書事由,決議將他停權4個月,雙方對簿公堂後達成和解,被告同意更正因英文名字誤載的比熊犬的血統書。
不料,被告不但未依約辦理更正,並在2016年3月15日決議對原告停權2年,更在隔月15日亞太國際冠軍畜犬展覽大會發放的大會目錄公告欄上,登載因原告偽造比熊犬及伯恩山犬原始血統書,故決議對原告停權2年等不實內容,導致他名譽受損,要求賠償210萬元。
被告台灣畜犬協會指稱,被告在公告上刊載「本會會員楊先生因偽造血統書經本會查證屬實」等語,單純指他僅偽造比熊犬血統書,與伯恩山犬血統書無關。
此外,原告前後共向被告申請核發與犬隻編號「NM338467/02 」比熊犬有關的血統證書共計91張,在社會上流通多年,事涉公共利益,且上開血統書是以被告名義核發,為免信用受損及保護自身合法利益,對於會員不當行為,自須依章程予以譴責及懲罰,無過失可言,加上內容與公共利益有關,屬可受公評之事,自不構成侵權行為。
2審合議庭法官指出,比熊犬血統書的確是誤載,而被告無視雙方先前的和解條件,又公告原告偽造血統書,認定有過失,判決給付精神撫慰金60萬元定讞,比原審多賠3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