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撞上鳴笛救護車挨罰吊照 男子辯「視線被擋住」敗訴

實務上常見汽車未注意救護車鳴笛聲,而發生意外的憾事。示意圖,與本案無關。(資料照)

實務上常見汽車未注意救護車鳴笛聲,而發生意外的憾事。示意圖,與本案無關。(資料照)

2020/06/06 18:32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許姓男子去年駕車經過桃園龜山一路與文化三路口,以時速20公里速度撞上鳴笛經過的救護車,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處認他「聞救護車之警號,不立即避讓」,依違反「道交條例」裁罰3600元並吊銷駕照1年,雖然許男打行政訴訟喊冤「視線被擋住」才肇事,但新北地院行政庭仍認為他故意不禮讓,日前判他敗訴,應繳300元訴訟費。

2019年11月間,許男駕車行經該路口,時為綠燈,以時速20公里向前開,沒想到擦撞左方駛來的救護車,幸好無人傷亡。警察到場處理,認定許男「聞救護車之警號,不立即避讓」,移請裁決處裁罰及吊照,1年內不得再考照。

許男不服,興訟喊冤,表示事故現場為三層架構,上為五楊高架、中為平面道路、下為中山高,地勢空曠、風勢極強,他當天開在三線道中間,與救護車擦撞前,隱約有聽到警笛聲,但因環境使然,不易辨別聲音的實際方位與距離,加上左方的同向車擋住其視線,才會不慎肇事,主觀上無犯意。

許男承認,行車時應注意四周狀況,他受到環境影響而釀成車禍,確有過錯,深感懊悔,已深刻檢討,幸好無人受傷,日後行車會更加謹慎,願意接受適當裁量處罰以警惕自己,但因為工作的業務範圍需往返林口到新竹,若被吊照將難找其他替代交通工具,希望法官能撤銷吊照處分,讓他有改過自新的機會。

裁決處則說,「行政罰法」規定「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予處罰」,即行政裁罰不只處罰故意,亦處罰過失,況且事故前現場其餘車輛皆停下來淨空路口,許男不能因為不知鳴笛聲從哪來,就繼續行駛。

法官調閱監視器,確認救護車減速鳴笛當下,其他車輛都有聽到聲音而停止,許男沒有聽不到的理由,但他仍向前開、未煞車,終釀禍。雖然許男辯稱視線被左方車輛擋住,但法官還原現場,發現那個角度許男仍看得到救護車,沒有視線死角的問題。

法官指出,吊照一年是法律規定,裁決處沒有裁量空間,且也符合比例原則,難認裁罰有問題,日前判許敗訴。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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