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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測跑3千公尺昏倒、半身不遂 確定獲國賠1749萬元

基隆港警局。(資料照)

基隆港警局。(資料照)

2020/05/13 11:50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基隆港務警察總隊前新分駐所員警林三民,9年前在職時參加常年訓練3000公尺跑步測驗時半途昏倒,一度失去心跳,急救撿回一命,但治療一年後仍言語失能、半身不遂,須全日看護,他和妻小訴請國家賠2620萬元;法院一審判林敗訴,但二審認定警方延誤送醫急救,和病況有因果關係,逆轉改判基港警總隊應賠償1749萬餘元,最高法院今駁回上訴,全案確定。

判決指出,2011年9月19日下午2時,時年46歲(現55歲)的林三民受測,跑至800公尺至1000公尺時突然昏迷倒地,送醫急救後展開長期治療,家屬認為港警總隊未依規定在現場預備醫護人員和救護車,致延誤送醫,最後只好以警車送醫,運送過程無法施救,到醫院時一度沒了心跳,救醒後也因缺氧性腦病變,治療復健1年後仍半身不遂、不能行走,喪失勞動能力,且無法自理生活,須全天24小時看護,

林與家屬認為警方施測時怠於職務,其疏失與林男病況有因果關係,林訴請國賠2370萬元,林妻請求100萬、3名子女各50萬元精神慰撫金,共2620萬元;林已於2013年退休。

一審基隆地院函詢台灣急診醫學會、基隆醫院,皆答覆林是因心臟缺氧導致大腦缺氧衍生後遺症,即使測驗現場備有救護車和醫護人員、案發後有立即急救、送醫,他發生腦缺氧的機會仍很高,急救只能降低後遺症,難以證明警方疏失與後遺症有因果關係,判林家敗訴。

但二審高等法院逆轉認定,缺氧性腦病變的嚴重程度,取決於腦部缺氧時間的長短,越早對腦部供氧,腦損傷和死亡的風險越低,當患者發生突然心跳停止,應在病人倒下4分鐘內進行急救,任何延遲都將造成心臟、腦細胞不可回復的傷害。

然而,基隆港警總隊在實施有相當風險的3000公尺跑步測驗時,卻未依規定備妥救護車和醫護人員,致使林三民倒下時,未能在4分鐘內立即施以心肺復甦術等急救,造成他腦部長達8至16分鐘未獲供氧,導致程度嚴重的缺氧性腦病變,認定警方怠於執行職務,與林的嚴重腦病變之間,有相當因果關係,改判應國家賠償。

法院認定應國賠給林三民1704萬元,精神慰撫金林妻15萬元、3子女各10萬元。

林男的1704萬元主要為已支付的醫療費和看護費共141萬元;以國人平均餘命計算未來31年的醫療、看護、交通、輔具等費用共716萬元;45歲至59歲不能工作的勞動力損失1002萬元,精神慰撫金100萬元。總額須扣除林已領的公教保險殘廢給付145萬多元、總隊發放的慰問金120萬餘元。最高法院今駁回上訴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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