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嫌若交保 嘉檢將啟動「監護處分」送醫
2020/05/04 11:44
〔記者丁偉杰/嘉義報導〕針對嘉義地院第三度裁定殺警案嫌犯鄭姓男子交保金額從50萬元提高至100萬元,若於24小時限定期間內(明日上午前)不能辦理交保,交保即失其效力,仍應繼續羈押;對此,嘉義地檢署回應,若鄭嫌於期限內交保,嘉檢為確保社會安全、避免人民恐慌,將依刑事訴訟法第456條規定,啟動執行「監護處分」,將鄭嫌送至醫療院所就醫,並研議是否再提抗告。
嘉義地檢署主任檢察官兼發言人蔡英俊強調,嘉義地院4月30日判鄭嫌無罪,嘉檢不服,隨即提起上訴;嘉義地院第三度裁定鄭嫌交保停押,雖將交保金提高至100萬元,限於生效後24小時內繳納,但嘉檢認為,是否足以確保社會安全,解除人民恐慌及鄭嫌再犯之虞,應審慎考量,為避免程序反覆延宕,嘉檢會慎重審酌鄭嫌狀況、未來可能衍生危害及保全日後審判程序順利進行等,再決定是否提起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