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喝酒死亡陳屍屋內 法院認屬自然死亡非凶宅 新屋主求償敗訴

男子喝酒死亡陳屍屋內,法院認為屬自然死亡,該屋非凶宅,判新屋主求償敗訴。(示意圖)

男子喝酒死亡陳屍屋內,法院認為屬自然死亡,該屋非凶宅,判新屋主求償敗訴。(示意圖)

2020/04/30 15:59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許姓男子花1450萬元在北市購屋,5年後意外得知曾有廖姓房客在屋內飲酒導致死亡多日發出屍臭,認為廖男顯有藉飲酒過量而自殺意圖,該房屋已成為凶宅,影響到屋價,向林姓前屋主、房仲公司連帶求償490萬元;高等法院認為,經檢方檢驗認定廖男為肝功能硬化衰竭死亡,該房屋並非凶宅,判許男敗訴。

判決指出,許男2014年3月透過房仲公司,以1450萬元向林姓男子購得北市士林區一處3樓房屋。

許男主張,2019年3月8日經里長告知,2013年間此房屋曾發生廖姓房客在屋內飲酒過多導致死亡事件,因死亡近1個月直至發出屍臭才被發現,顯然廖有意藉喝酒過量自殺,房屋因此成為凶宅,已影響屋價約490萬元,林男在售屋時,故意不告訴此事,而房仲公司也有疏失未查明此事,訴請林男、房仲公司連帶賠償490萬元。

林男指稱,廖男是自然死亡並非自殺,此房屋並非凶宅,房仲公司則指稱,僅有調查此房屋內是否有「非自然死亡」的義務,沒有賠償責任。

高等法院認為,社會上認定的「凶宅」定義,是指發生「非自然死亡」情事的房屋,例如他殺等情形,2013年4月25日林男胞兄發現廖男在該屋內床上蓋著棉被死亡,即電話報警,經檢方解剖相驗,廖男是重度脂肪肝肝功能衰竭死亡,死亡前並未飲酒,認定死亡原因是「病死」,並非「非自然死亡」,該房屋不算是凶宅,許男求償無理由,判他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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