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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病逝屋內不算凶宅 買家求償敗訴

    法院認為屋內有人病死屬於自然死亡不算凶宅,張姓買家向賣家求償被判敗訴。(示意圖)

    法院認為屋內有人病死屬於自然死亡不算凶宅,張姓買家向賣家求償被判敗訴。(示意圖)

    2020/03/05 16:34

    〔記者林嘉東/基隆報導〕張姓男子開心購屋,簽約後才從鄰居口中得知買到「凶宅」,憤而向賣家求償50萬元損害賠償。基隆地院審理發現,張買的房子8年確實有人死在屋內,但死因是肝硬化,屬自然死亡,並非凶宅所定義的發生兇殺或其他非自然死亡,因此判張敗訴。

    張姓男子起訴主張,他去年向李姓男子買屋時,有詢問房子是不是凶宅,經仲介、妻子向李男確認不是凶宅後才簽約,未料簽約後,才從鄰居口中得房子是凶宅,張遂以房子為凶宅,屬物的瑕疵,向李求償50萬元損害賠償。

    李解釋,他2015年向前屋主購屋時,前屋主有告知曾有房客2011年因為肝硬化死亡,陳屍多日,屍體腐爛,並提供基隆地檢署的相驗屍體證明書,他認為房客肝病死在屋內不是凶宅。

    李說,由於事隔多年,也沒發生什麼事,他賣屋時也忘了這件事,所以沒有告訴仲介;李強調,張與他簽約購屋時,張妻並沒有問他是不是凶宅。

    判決指出,內政部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第1項規定,不動產說明書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其中有關應記載事項須敘明是否發生兇殺、自殺、一氧化碳中毒或其他非自然死亡情形。

    判決認為,內政部已對交易慣例俗稱的凶宅,做出明確的定義,所謂凶宅即所有人在持有產權期間房屋專有部分曾發生非自然死亡事件才算,既然張、李買賣房子時並沒進一步定義凶宅,就以內政部的定義為主。

    本案,有李提出,2011年間,曾有房客因肝硬化病故,依地檢署相驗屍體證明書上載明死因為肝硬化致死,屬自然死亡,因此張向李買的房子不是內政部所定義的凶宅。

    此外,判決還指出,張未能證明李有向他保證房子有「未曾有人因病或自然死亡」的品質,張起訴主張李應負物的瑕疵擔保責任,向李求償50萬元損害賠償為無理由,判張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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