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偉性侵2女判刑8年定讞! 最高院通知檢方啟動防逃機制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知名藝人秦偉4年前被控性侵8名女子既遂或未遂,一、二審都認為其中5女部分無罪,另3女部分各判4年,應執行8年刑期;案經上訴,最高法院今駁回針對5件無罪,以及女編劇、女粉絲案有罪的上訴,2案各判4年定讞,合計8年,另1件性侵女造型師方面,則認為尚有待調查釐清,撤銷發回高院更審,但秦偉確定要關。
秦偉近期即將入獄,目前2案總刑期8年,尚未定應執行刑,將由高院另行裁定刑期。最高法院今已同步通知檢方啟動防逃機制。
最高法院認為,秦偉性侵5女方面一、二審皆判無罪,檢方上訴沒有違憲或其他速審法規定的法定上訴事由,因此依速審法駁回上訴,秦偉無罪確定;秦偉則針對有罪的3案上訴,最高院認為秦偉先後在住處性侵女編劇、女粉絲的部分,罪證明確,二審已充分交代判決理由與所採證據,判決沒有違誤法令,駁回上訴,秦有罪定讞。
至於性侵女造型師方面,最高法院認為此部分的犯罪事實有待進一步調查,只有被害人臉書PO文、向媒體爆料等單方面指控說法,尚有補強證據須事實審詳加調查釐清,方可完備,因此撤銷發回高院更審。
判決指出,秦偉2009年5月認識造型師A女,2010年6、7月間,秦偉請她到他位在信義區住處做造型,趁她在挑衣服、來不及防備時,強行推她到床上,A女直說「不要」一再推阻、手拉褲子表達不願意,秦偉仍強吻她的臉、嘴,撫胸脫褲指侵、性侵,秦偉還嗆「不要就是要!」
秦偉又於2010年間結識女編劇C女,同年夏天某日凌晨,秦偉以洽談偶像劇劇本為由,邀她到他信義路住處,她為了取得秦偉協助與金主洽談合作劇本拍攝工作,應允碰面,她為防不測,赴約前先央請友人於30分鐘打電話給她,以便藉機離開。
但C女抵達秦偉住處客廳後,秦偉就扯下她背包丟到沙發,將她強拖進房間,C女反抗說「不要拉我」並全身後仰,賴坐在地抗拒,仍被抱起拋在床上,強脫衣褲強親吻、性侵。
女粉絲R女則是指控,於2012年加入秦偉粉絲專頁,與秦偉私下以臉書互動聊天。同年6、7月,秦偉邀她吃飯後,以須回家換衣服為由,載她返回信義路住處,突然強行熊抱她,不顧她激烈反抗,將她抱到床上,壓制雙手強脫掉衣服性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