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偉性侵案二審仍判8年 對被害人噁稱「不要就是要」
高院今宣判藝人秦偉性侵3女案,高院發言人王屏夏說明秦偉犯罪事證明確,因此重判8年。(記者楊國文攝)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知名藝人秦偉被控對8名女子犯下10起性侵既遂或未遂案,其中2女僅14、17歲,檢方求刑41年,高等法院仍認定秦偉性侵女造型師、女編劇和女粉絲3人,依3個強制性交罪判8年徒刑,其他5女證據不足判無罪,高院判決書詳細揭露秦偉性侵3女犯行,不僅對被害人「硬上」,還厚臉皮對被害人稱「不要就是要」,而強行性侵得逞。
女造型師A女3年前在臉書發文影射秦偉性侵多人,自此秦偉身陷性侵醜聞。
高院判決書指出,秦偉2009年5月認識造型師A女,2010年6、7月間,秦偉商請A女到他位在台北市信義區之住處做造型,秦偉以請A女進入房間為其挑衣為由,趁A女入內挑衣服而來不及防備時,強將A女推倒在房內床上,並以身體壓制A女,不顧A女已以口頭表達說「不要」、以手推阻、手拉褲子不願意和秦偉發生性行為,但秦偉仍強吻A女的臉、嘴,並以手撫摸A女胸部,強脫她的外褲及內褲後,以手指撫摸她的下體,又快速掏出他的生殖器,強行插入A女陰道內,仍不顧A女繼續以手推阻、口說不要而極力反抗,秦偉聲稱「不要就是要!」一直到射精為止,將她強制性交得逞。
秦偉另於2010年間結識演藝圈從事編劇的C女,同年夏天某日凌晨,秦偉以談偶像劇劇本為由邀C女到他信義路住處,C女雖然唯恐秦偉另有所圖,但為了取得秦偉協助與金主洽談合作劇本拍攝工作,仍應允碰面,為保險起見,她事先央請友人K女於30分鐘後撥打C女行動電話,以便她得藉機離開該處。
C女抵達秦偉住處客廳後,秦偉即扯下C女背包丟到沙發,並以雙手拉扯C女欲將她拖至房內,雖然C女反抗表示「不要拉我」,並全身後仰,賴坐在地抗拒,秦偉仍強行將C 女拖行至房內,再抱起C女拋在床上,強行脫掉C女褲子,並掀起C女上衣,再脫掉他的褲子,強壓C女並親吻,將她性侵得逞。
女粉絲R女於2012年加入秦偉粉絲專頁,遂與秦偉私下以臉書互動聊天。2012年6、7月,秦偉邀R女吃飯後,以需返家更衣為由,載她返回信義路住處,竟在住處突然強行熊抱R女,並不顧她激烈反抗,將她抱到床上,壓制其手,脫掉她的衣服,將她性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