藝人秦偉性侵3女不認 二審仍判8年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知名藝人秦偉被控對8名女子犯下10起性侵既遂或未遂案,其中2女僅14、17歲,檢方求刑41年,台北地院僅認定秦偉性侵女造型師、女編劇和女粉絲3人,依3個強制性交罪判8年徒刑,其他5女證據不足判無罪,檢方和秦偉均不服上訴,秦偉庭訊均堅稱發生性關係都是「你情我願」,否認性侵,高等法院今判決上訴駁回,仍維持秦8年徒刑。可上訴。
高院判決指出,審理認定秦偉確性侵一審認定的女造型師等3人,另5女部份,並無積極證據可證明秦涉強制性交5女。
秦偉、辯護律師今未到庭聆判,尚無法得知對判決的看法。
女造型師A女3年前在臉書發文影射秦偉性侵多人,並控秦偉藉口做造型,騙她回住處,藉挑衣服之際性侵;秦偉遭揭發後,加上A女,共有4人提告。秦曾召開記者會,聲淚俱下否認性侵,還說「請原諒過去感情偏差的秦偉」;不過檢方偵查後認定有8名被害人,遭秦偉性侵既遂或未遂10次,起訴並求刑41年。
台北地院認定其中3件成立犯罪,分別為秦偉與A女碰面後對她性侵,秦辯稱兩人在交往,但他僅提到兩人交往至少1年,卻無法講出曾去何處約會、吃飯,或有何互動回憶,而A女前後供述一致,顯示兩人關係不如一般情侶密切,認定性侵屬實。
秦偉另透過從事演藝幕後工作的友人臉書認識C女,邀C女到住處討論案子時性侵,秦在偵審初期否認知道C女身分,但C女作證過程無瑕疵,採信被害人說法。
R女除了指證遭性侵,她的友人也證實R女事後找他哭訴,加上秦對R女性侵手法與A女、C女如出一轍,認定R女受害。其餘包括14歲小粉絲、17歲超商女店員、臉書女友人等5人,因僅有單一指述或證據有矛盾,判決秦偉無罪。
高院審理時,均採不公開審理,秦偉聲請解除限制出境,保證不會逃亡,但法官認為他一審被重判8年,有限制出境必要,駁回其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