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審判8年/法官批秦偉 以公益藝人形象性侵不可取
藝人秦偉。(資料照)
〔記者楊國文、蕭方綺/台北報導〕藝人秦偉被控對8名女子犯下10起性侵既遂或未遂案,檢方求刑41年,偵審時秦偉堅稱發生性關係都是「你情我願」,高等法院認定秦偉性侵女造型師、女編劇和女粉絲3人,批評秦偉投身公益活動,具有正面形象,卻以藝人的身分連續犯案,很不可取,昨維持一審見解,仍依3個強制性交罪判8年徒刑。
台北地院認定成立犯罪的3件,分別為秦偉於2010年6、7月性侵女造型師;2010年夏天以談偶像劇劇本為由,邀女編劇到他北市莊敬路住處討論時性侵;秦偉透過臉書和女粉絲聊天,2012年邀她吃飯,再以需返家更衣,在住處性侵女粉絲。至於另名14歲小粉絲、17歲超商女店員、臉書友人等5人,因證據不足,判秦偉無罪。
秦偉昨未接電話,辯護律師周武榮表示會再上訴。秦偉面對性侵指控,曾開記者會表示:「請原諒過去感情偏差的秦偉」,但堅稱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