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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交=通姦?律師搖頭:性器官接合才構成

律師侯信逸指台南高分院法官以經驗法則認定黃男與小三的做愛錄音內容有性器接合的情形,判黃男三項通姦罪合併執行五個月徒刑。(資料照,記者王俊忠攝)

律師侯信逸指台南高分院法官以經驗法則認定黃男與小三的做愛錄音內容有性器接合的情形,判黃男三項通姦罪合併執行五個月徒刑。(資料照,記者王俊忠攝)

2020/03/23 00:41

〔記者王俊忠/台南報導〕律師侯信逸表示,刑法通姦罪以「有配偶與人通姦」為構成要件,依實務見解,「通姦」向來是以「性器接合」為前提,所以男方性器官進入女方性器官才會構成性器接合,符合通姦罪要件。而「口交」、「肛交」、「指交」等雖然屬於刑法第10條定義的「性交」,但男女這些行為仍然不會構成「通姦」罪。

侯信逸解釋,本件在一審已判黃男5次通姦犯行有罪,另外3次通姦犯行,雖然有錄音檔作證據,但一審法官認為錄音內容語意不明,不足以認定有性器接合的通姦行為,而判無罪。

侯信逸說明,二審法官改判黃男另3次通姦行為有罪,主要依據黃妻提供錄音譯文可以認定並不止於口交,而是屬於性器接合的性交,法官以常理判斷,一般人口出慣發的反應與感言會有高度類似性,檢視一審判無罪的3次通姦錄音部分內容與黃男先前一審被判有罪的通姦錄音,內容都有「潤滑液又流出來了,這麼快,你好燙」等語句,有高度相似性,既然黃男前、後說法有高度相似性;對話內容依經驗法則又認定有性器接合的情形,一審3次通姦無罪判決,就被二審法官推翻。

侯信逸認為,黃妻私人取證未被二審法官認定是違法取證,具有證據能力,這二審改判有罪的3次通姦錄音檔,日後若上訴到三審,應有高定罪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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