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交=通姦?律師搖頭:性器官接合才構成
2020/03/23 00:41
〔記者王俊忠/台南報導〕律師侯信逸表示,刑法通姦罪以「有配偶與人通姦」為構成要件,依實務見解,「通姦」向來是以「性器接合」為前提,所以男方性器官進入女方性器官才會構成性器接合,符合通姦罪要件。而「口交」、「肛交」、「指交」等雖然屬於刑法第10條定義的「性交」,但男女這些行為仍然不會構成「通姦」罪。
侯信逸解釋,本件在一審已判黃男5次通姦犯行有罪,另外3次通姦犯行,雖然有錄音檔作證據,但一審法官認為錄音內容語意不明,不足以認定有性器接合的通姦行為,而判無罪。
侯信逸說明,二審法官改判黃男另3次通姦行為有罪,主要依據黃妻提供錄音譯文可以認定並不止於口交,而是屬於性器接合的性交,法官以常理判斷,一般人口出慣發的反應與感言會有高度類似性,檢視一審判無罪的3次通姦錄音部分內容與黃男先前一審被判有罪的通姦錄音,內容都有「潤滑液又流出來了,這麼快,你好燙」等語句,有高度相似性,既然黃男前、後說法有高度相似性;對話內容依經驗法則又認定有性器接合的情形,一審3次通姦無罪判決,就被二審法官推翻。
侯信逸認為,黃妻私人取證未被二審法官認定是違法取證,具有證據能力,這二審改判有罪的3次通姦錄音檔,日後若上訴到三審,應有高定罪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