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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燈電桿漏電電死人 家人獲區公所國賠192萬

簡姓男子為了撿拾河床上蟹籠,被漏電的路燈電桿電死,基隆地院認為新北市瑞芳區公所未善盡管理維護之責,須賠償簡妻與2個兒子共192萬元。(資料照)

簡姓男子為了撿拾河床上蟹籠,被漏電的路燈電桿電死,基隆地院認為新北市瑞芳區公所未善盡管理維護之責,須賠償簡妻與2個兒子共192萬元。(資料照)

2020/03/20 14:47

〔記者林嘉東/基隆報導〕新北市瑞芳區簡姓男子為了撿拾河床上蟹籠,被漏電的路燈電桿電死。基隆地院審理認為,設置路燈電桿的新北市瑞芳區公所未善盡管理維護之責,依國家賠償法規定判瑞芳區公所敗訴,須賠償簡妻與2個兒子等3人各台幣64萬元,合計192萬元。

判決指出,這起路燈桿漏電電死人的意外,發生在2015年12月間某日凌晨3時許,63歲簡姓男子騎經瑞芳區瑞濱路1-10號時停車,下車跨越路電燈桿旁鐵欄杆後,欲至河床上撿拾螃蟹誘捕籠,被漏電的路燈桿電死。

簡妻與2個兒子控訴,新北市瑞芳區公所管理疏失,未善盡維修之責,致路燈漏電電死他的先生,3人合計向瑞芳區公所求償300萬元。由於雙方對於賠償金額無共識,簡妻等3人憤而提起國賠訴訟案。

判決指出,公共設施如果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而導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損害者,國家自應負擔損害賠償責任。法院調查,簡男確遭路燈意外電死,顯見瑞芳區公所在管理上明顯有所欠缺,難辭其咎,依法准予國賠請求。

不過,可知路燈旁設有鐵欄杆,用來避免民眾翻越至河邊捕魚、戲水,簡男竟在深夜為了下至河床上撿拾螃蟹誘捕籠,翻越路燈桿旁鐵欄杆後,被漏電的電桿電死,簡也有過失,應負擔20%過失責任,瑞芳區公所應負擔80%過失責任。

法院因此依國家賠償法規定,判瑞芳區公所敗訴,要賠償簡妻、2個兒子各64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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