佔行政院驅離案 前北市警局長黃昇勇二審仍無罪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2014年太陽花學運期間「323佔領行政院」行動,警方強制驅離暴力濺血,前台聯立委周倪安等30人,自訴控告時任台北市警察局長黃昇勇殺人未遂等罪,一審台北地院去年7月認定黃是依法執行職務,阻卻違法而不罰,判黃無罪;高等法院二審今駁回周倪安的上訴,黃昇勇仍無罪。可上訴,但須有速審法的違憲等上訴理由。
除了周倪安等30人提出的此案,另有逾40位受傷民眾控告時任的總統馬英九、行政院長江宜樺、警政署長王卓鈞、中正一分局長方仰寧等人,涉殺人未遂等罪,現仍在台北地院審理中。
黃昇勇的本案部分,一審北院認為,黃昇勇是依權責交付各分局長驅離任務,由分局長各自決定驅離方式與細節,值勤員警原則上也是先口頭勸離、再抬離,只有少數員警以肢體或警械毆擊民眾,因此認定,黃是依法令所為,具備阻卻違法的事由,依法不罰。
但一審判決中特地強調,少數員警因「情緒控管失當」或「殘留把人民當作敵人的威權思維」,違反比例原則毆擊民眾,造成至少42人受傷,構成「不人道的處遇或懲罰」,違反公政公約、警察職權行使法、警械使用條例,應由檢方另案查明。
周倪安等人上訴,高院二審上月開庭辯論,黃昇勇答辯指出,他是行動總指揮,不是現場指揮官,他有指示各分局長保障合法、取締非法、防制暴力,注意自身與群眾安全;案發不久後他即退休,在南部務農,每次都風塵僕僕趕來台北開庭,希望法院公正裁決,了斷整起事件。
自訴律師團代表則主張,本案是大規模國家暴力,造成大量流血,現場是和平、理性的臨時性集會,且沒有人攻擊警察,黃昇勇並無阻卻違法的事由,且當時行政院要求限時驅離,黃可預見必然會採取暴力手段,進而造成民眾傷害的結果,應負起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