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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報道歉」如違憲 改登判決書回復名譽

大法官24日將在憲法法庭開說明會,討論強制道歉有無違憲之虞。(記者吳政峰攝)

大法官24日將在憲法法庭開說明會,討論強制道歉有無違憲之虞。(記者吳政峰攝)

2020/03/05 22:37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大法官24日將開說明會,討論法官如果引用民法第195條回復名譽的「適當處分」,判被告「強制道歉(如:登報道歉)」,是否有違反憲法保障的言論自由、人性尊嚴等權利,不過一名法官認為,刊登道歉啟事一旦被宣告違憲,原告可改要求刊登判決全文,交大科技法律學院教授林志潔也認為登判決是可行方式。

該名法官指出,台北地院審理前副總統呂秀蓮「嘿嘿嘿」事件,就曾判過被告應在報紙上刊登判決全文,初估耗資約2億元,因此,如果大法官認為強制道歉違憲,原告「山不轉路轉」,改請求在報紙上刊登判決書,有的字數高達上萬字,屆時被告的負擔將更大,即便只登判決部分內容,費用也比道歉啟事高。

改為金錢賠償 恐現「有錢就可罵人」後果

他認為,民法既然有「回復名譽」條款,最簡單的方式就是道歉,實務上運行至今也鮮少遇到挑戰,如果大法官宣告違憲,未來全部改為金錢賠償,恐出現「有錢就可罵人」的後果,且賠錢與回復名譽是兩回子事,如何在不道歉的情況下平反被害人的名聲,是實務上該關注的重點。

事實上,大法官11年前才對此做過第656號解釋,宣告合憲,當時的大法官許宗力曾出示協同意見書,指強迫不服敗訴判決的被告道歉,等同屈辱其人格尊嚴,法官憑什麼要求強制道歉?而今許宗力當上司法院長再任大法官會議主席,再度遇到此釋憲案,可能會做出變更或補充解釋。

林志潔表示,大法官釋字656號已經說明,民法195條的回復名譽適當處分是不確定法律概念,需要由法官依據個案事實來裁量決定,但因為強制公開道歉所侵害行為人的不表意自由、可能造成行為人人格受到羞辱等情況,所以作為回復名譽的「最後手段」。

也就是,事實審的法官需要先衡量各案名譽被侵害的情況,如果沒有其他更適合的方式可以回復受害人的名譽,才能要求行為人登報公開道歉。林志潔指出,其實大法官已經對公開道歉設有限制,並非任何侵害毀損他人名譽,立刻就會有被要求公開道歉的結果。

林志潔研判,這次大法官將重新討論強制公開道歉是否有損人性尊嚴的問題,顯然是要對656號解釋進行一些新的補充或說明。她強調,名譽回復的重點在公開且有效的進行澄清,澄清不真實的虛假、錯誤資訊,而不是一個被強迫來的簡單道歉。

她認為,澄清和道歉是兩件不同的事情,回復名譽的適當手段應該是將不實之事澄清,受害人獲得勝訴判決,要求行為人澄清事實,這並沒有侵害行為人的不表意自由。但是,強迫行為人公開道歉,且不說行為人是否能出於真心道歉,光是道歉而不澄清謠言或誹謗的不實內容,名譽有何回復可言?若是她本人遭到不實誹謗,她會要求公開刊登澄清啟事,光是登報道歉,實無意義。

回復名譽的適當處分,林志潔建議,若行為人願意公開道歉當然沒問題,如不願意,則法院應可要求行為人公開澄清其所為所言是不實的,侵害他人名譽的,具體方式可以是刊登勝訴判決或摘要,登報或在社群網站發佈,請行為人自己去估量哪種方式成本較高。

她呼籲,在社群網站和媒體這麼發達的當代,一個妨害名譽的不實言論或假消息,其傳播速度和影響力,比之過往損害性將更高,大法官其實可以利用此機會進一步帶領大家思考:在科技和資訊時代,不實消息應如何更正和澄清,才能算是「適當回復名譽」。

目前回復名譽的適當處分多為登報道歉或在網站上道歉,被告若拒不履行,原告可持判決書聲請強制執行,以被告的名義刊登道歉啟事,再從他的財產扣錢,此時被告不但要強制支付刊登費,還要負擔千分之八的執行費,而本案朱姓當事人就是不滿被要求強制道歉,聲請釋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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