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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次碰面就性侵 渣男害少女網友身心崩潰

苗栗地方法院審理,依強制性交罪,處陳男3年4個月。(情境圖)

苗栗地方法院審理,依強制性交罪,處陳男3年4個月。(情境圖)

2020/03/05 20:28

〔記者彭健禮/苗栗報導〕陳姓男子透過網路交友軟體結識少女小花(化名),第一次約小花碰面,就霸王硬上弓,性侵小花得逞。事後,小花自責未聽家人教導勿隨網友外出,選擇隱忍,但此陰霾長期在小花心中積壓1年,讓小花罹患創傷後壓力症候群,出現自殘行為,甚至萌生輕生念頭,經師長持續開導才吐露委屈。案經苗栗地方法院審理,依強制性交罪,處陳男3年4個月。

判決書指出,陳男於2017年7月初,透過網路交友軟體結識當時剛滿14歲的小花;陳男於同年7月16日凌晨,就約小花出門,載往自家居處,以男性體型優勢,將小花壓制在床上,並用手摀住小花嘴巴,對小花強制性交得逞。

事發後,小花因覺得自己未聽從家人平時教導勿隨網友外出而感到自責,故選擇隱忍,但心情受到劇烈影響,個性變得孤僻,且經常失眠,出現自殘行為,甚有輕生念頭,雖學校師長關懷輔導,但小花直至2018年8月間,才吐露遭受網友性侵一事。

陳男坦承有與小花發生1次性行為,但否認有強暴小花,辯稱小花主動跟他調情,才帶小花回家,合意發生性行為。那天之後,小花沒多久就把他帳號刪除,他也沒再跟小花聯繫,事隔1年多以後小花報案,他才想起這件事。

不過,法官依據小花的身心狀態鑑定結果,小花罹患創傷後壓力症候群,且主因為小花所述遭受性侵害事件所導致;法官認為陳男所辯之詞,應屬臨訟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法官審酌陳男與小花才認識不久,其竟為逞個人私欲,漠視小花性自主決定權而施強制性交犯行,造成小花無法抹滅之心理創傷,影響人格發展與心靈健全,且陳男犯後矢口否認犯行又無悔意,依強制性交罪,處3年4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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