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有怪招!見警車追上急停路邊喝酒 騎士真逃過酒駕罰單
台北地院認定,警方無法證明林酒後騎車,判決撤銷原裁決。(資料照)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台北市林姓男子清晨騎機車違規右轉,被巡邏員警盯上尾隨,林男加速騎上前方人行道喝了一瓶啤酒,警察趕達制止後實施酒測,酒測值達0.20,開單移請裁決,因他已是第2次酒駕,裁決所裁罰9萬元、吊銷駕照;林男打行政訴訟抗罰,台北地院認定,警方無法證明林酒後騎車,判決撤銷原裁決。可上訴。
判決指出,去年5月5日清晨5點多,林男騎機車從中山區南京東路2段巷內,未打方向燈就右轉至南京東路,中山分局警備隊員警騎機車巡邏發現,懷疑他酒駕,從後方尾隨,林男繼續騎至新生北路口,騎上人行道,員警抵達時,發現他手上拿著一罐已開封的鋁罐裝啤酒,連忙制止他「先不要喝,你騎車還喝酒」,把酒罐拿走,但罐內只剩不到一口酒。
林的前妻隨後也騎機車前來,車上掛著用塑膠袋裝著的幾瓶啤酒,林男趁員警正在準備酒測器時未注意,又開了一罐,當著警察的面又喝下一大口酒,警察要制止已來不及。
林之後施測的酒測值為0.20,達開罰程度、但尚未達公共危險,員警當場扣車舉發違規;台北交通裁決所同月底裁決罰鍰9萬元,吊銷駕照,並參加道安講習。
林男不服,打行政訴訟抗罰,主張他是在停車後,才在人行道上開始喝酒,警方盤查時,他的機車並未發動,他也沒坐在車上,警方沒有理由罰飲酒的路人,要求撤銷罰單。
北院調查,員警雖全程開啟秘錄器錄影,但並未錄到林男是在騎車時還是下車後開酒、喝酒,而酒駕的舉證責任應由警方證明,不應由林男自證停車前沒喝酒,警方測得的酒測值已無從證明是林騎車時的狀況,因此認定警方舉證不足,判林男免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