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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官酒駕碰撞小客車判4月 記大過調離原單位

桃園地方法院判處廖姓偵查佐4月有期徒刑、併科罰金3萬元。(記者周敏鴻攝)

桃園地方法院判處廖姓偵查佐4月有期徒刑、併科罰金3萬元。(記者周敏鴻攝)

2019/12/04 11:41

〔記者周敏鴻/桃園報導〕6月16日任職於大溪警分局的廖姓偵查佐酒後駕駛自小客車,與另一輛自小客車發生碰撞,警方獲報前來處理,廖姓偵查佐酒測值高達1.15mg/L,桃園地方法院今天依公共危險罪判處他4月有期徒刑、併科罰金3萬元,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大溪警方指出,廖姓偵查佐酒駕肇事後,已記一大過,並調離原單位。

廖姓偵查佐6月16日下午1點多,在平鎮區友人住處喝酒,酒後卻仍自行駕車返回大溪。

當天晚間6點多,他開著自小客車經過大溪區康莊路、桃59-1線道路口時,不慎與呂姓民眾駕駛的自小客車發生碰撞,雙方停車並報警處理,警方趕來針對雙方進行酒測,結果廖姓偵查佐的酒測值高達1.15mg/L,桃園地檢署偵辦後,因他涉嫌公共危險案件提起公訴。

法官認為,廖姓偵查佐服用酒類後,於不能安全駕駛的情形下,仍駕駛自小客車上路,危及道路交通安全,缺乏尊重其他用路人生命、財產安全。但審酌他的犯罪情節、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犯罪所生危害、犯後坦承犯行等情狀後,量處4月有期徒刑、併科3萬元罰金,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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