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無故給「車手頭」減刑 檢察官上訴翻案成功
2019/12/03 10:22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黃姓男子在2014年間,介紹蕭姓朋友加入詐騙集團,他本人也擔任「車手頭」,蕭男假冒檢察官,持假公文收取200萬元贓款時被逮捕,警方循線逮捕黃男,他觸犯的是1年至7年徒刑的共同犯行使偽造公文書罪,不料,台中地院一審,卻輕判他徒刑9月,且沒有說明減刑的理由,台中地檢署上訴二審,台中高分院認為一審判決不當,撤銷原判決,改依同罪名判刑1年4月,檢方翻案成功,但仍可再上訴。
判決書指出,黃男在2014年5月介紹蕭男(判刑1年4月確定)加入詐騙集團,蕭男假冒「謝家慶檢察官」,持假公文向受騙的黃姓婦人,拿取120萬元贓款,轉交黃男交給詐騙集團,之後,詐騙集團食髓知味,又向黃婦索取200萬元,黃婦報警之後,警方在台中市抓到蕭男,進一步逮捕黃男。
台中地院一審時,認為黃男與蕭男都是共犯,黃男觸犯行使偽造公文書罪、僭行公務員職權罪與詐騙取財罪,以較重的行使偽造公文書罪論罪,此罪名可判處1年至7年徒刑,法官認為黃男年輕力壯,卻加入詐騙集團,影響社會治安,犯罪所生危害非輕,嚴重影響國人的信賴關係,但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判處徒刑9月。
檢方上訴二審,理由是行使偽造公文書罪,最輕本刑是有期徒刑1年,黃男並沒有任何減刑情況,一審也沒說明為何減刑,就給黃男輕判徒刑9月,應撤銷改判。
台中高分院認為,蕭男判刑1年4月,黃男是共犯,僅判刑9月,一審判決不當,參考蕭男的1年4月徒刑,二審認為應判決黃男相同徒刑,據此撤銷一審判決,改判徒刑1年4月,可再上訴三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