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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應充合併執行4年8月 確定要關

台中高分院受理裁定魏應充詐欺及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彰化地檢署聲請裁定合併執行刑,下午裁定出爐8罪合併執行4年8月,彰檢在收到裁定書後即可訂出入監報到時間,這次不會再搞烏龍了。(資料照)

台中高分院受理裁定魏應充詐欺及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彰化地檢署聲請裁定合併執行刑,下午裁定出爐8罪合併執行4年8月,彰檢在收到裁定書後即可訂出入監報到時間,這次不會再搞烏龍了。(資料照)

2019/11/21 17:11

〔記者楊政郡/台中報導〕台中高分院受理裁定魏應充詐欺及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彰化地檢署聲請裁定合併執行刑,下午裁定出爐8罪合併執行4年8月,彰檢在收到裁定書後即可訂出入監報到時間,這次不會再搞烏龍了。魏應充的律師表示將對此裁定提起抗告。

台中高分院裁定書指出,被告魏應充因詐欺取財之1罪及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之7罪(共8罪),分別經智慧財產法院105年度刑智上易字第38號、本院104年度矚上訴字第1718、1722號各判處有期徒刑2年、11月、11月、1年6月、7月、7月、8月及7月(以下依序稱為編號1至8)確定在案。彰化地檢署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後認與法相合,於民國108年11月21日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8月,上開定應執行刑之裁定,依法仍得提起抗告,全案尚未確定。

據了解,最高法院本月初裁定魏應充涉及從越南進口飼料用劣油案,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經彰化地院判決無罪,而台中高分院改判15年徒刑,最高法院裁定其中7罪定讞,總刑期相加為5年9月,並未進行合併執行裁定。

但彰化地檢直接囑託台北地檢代執行,北檢通知魏應充本月15日報到,彰檢發現5年9個月並非合併執行刑,僅是各罪刑期總和,且魏應充還有前案(即智慧財產法院105年度刑智上易字第38號2年徒刑),受刑人都可依法聲請合併執行及假釋減核,彰檢臨時喊卡,傳真文件給北檢要求暫緩,就是要緊急向台中高分院聲請定出合併執行刑,及假釋減核。

台中高分院指出,有關魏應充所犯罪責,最先定讞的是智慧財產法院105年度刑智上易字第38號,判處2年(他已入監並假釋出獄中),而又觸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7罪(台中高分院審理、最高法院裁定定讞的部分,總刑期5年9月),就這8罪進行合併執行裁定。

合議庭指出,這8罪最高是2年、還有11月、11月、1年6月、7月、7月、8月及7月,綜合參酌8罪確定判決所載,與本案定應執行刑之罪,有關之量刑事由及檢察官、被告魏應充之選任辯護人所表示意見等一切情狀,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4年8月,以合於罪刑相當原則及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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