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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老闆ATM撿到4千元大鈔硬拗拒還 加罰5千元

大老闆撿到4千元大鈔拒還,吃上官司。(情境圖)

大老闆撿到4千元大鈔拒還,吃上官司。(情境圖)

2019/11/16 09:38

〔記者蔡清華/高雄報導〕高雄市一名公司負責人去年9月,在高雄市左營區一家銀行操作提款機,進行無摺存款時,其後方一名女子發現他腳下有4張千元大鈔,誤以為是許所掉落,撿起交給許男,許也順手收進背包內,經真正的失主調閱監視器,並透過行員向許男追討失金,但許仍拒不返還而訴警偵辦,橋頭地方法院依侵占遺失物罪判罰5000元,並沒入拾獲的4000元大鈔。

判決指出,年收入5、6百萬元的許姓公司負責人,去年9月25日11時54分許,在高市左營地區一家銀行操作提款機時,適其右方操作另台提款機的莊姓女子自皮包拿取提款卡時,掉落面額1千元之紙鈔4張至許男的腳旁,當時莊女身後一名姓名、年籍不詳的女子誤認紙鈔係許所掉落,而撿起交付給許,許隨即順手將鈔票放入其側背包內。

莊姓女子事後發覺其紙鈔遺失,向銀行職員通報,並調閱監視器錄影畫面後,聯繫許男出面還錢,但許堅稱錢是他掉的拒還,還對行員說:「妳如何證明錢是她的?」銀行因而報警處理。

許到案時表示,當天朋友請他幫忙無摺匯款1萬元,太太拿了5張1千元紙鈔給他,橘衣女子把數張1千元紙鈔交給他,誤以為是自己掉出來,當時清點是5張1千元紙鈔,與告訴人遺失的金額不符,要行員及員警去找當時撿到錢的橘衣女子。

橋頭地院傳訊相關證人,並勘驗監視器,認定許明知該千元大鈔非其所有,仍拒不返還,「法治觀念淡薄」犯侵占遺失物罪,除必須追徵沒入拾獲4000元外,再加罰5000元,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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