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餐偷加三級毒品 惡作劇整好友被判1年10個月
![男子在友人酒中偷加第三級毒品,新北地院判1年10個月徒刑,緩刑4年。(資料照) 男子在友人酒中偷加第三級毒品,新北地院判1年10個月徒刑,緩刑4年。(資料照)](https://img.ltn.com.tw/Upload/news/600/2019/11/11/phpVD4joN.jpg)
男子在友人酒中偷加第三級毒品,新北地院判1年10個月徒刑,緩刑4年。(資料照)
〔記者王定傳/新北報導〕余姓男子與江姓女友、王姓同事等人到居酒屋歡聚時,卻趁女友、同事離開時,在他們酒中偷加第三級毒品氟硝西泮,害其中2人不小心吸了毒,由於店員目睹全程報警處理,余男行為才曝光,新北地院審酌他犯案動機是惡作劇,且考量他無犯罪記錄、坦承犯行、已和解,依以欺瞞方法使人施用第三級毒品罪,判他1年10個月徒刑,緩刑4年。
檢警調查,去年10月30日晚間8時許,余男與江女及王姓同事共5人到新北市一間居酒屋歡聚;一行人喝到晚間9點40分,余男竟趁其他4人離開座位時,在酒杯中偷加毒品,害其中2人不小心吸了毒品。
不過,由於店員早已發現余男偷加毒品行為,報警處理,余男的惡作劇行為,觸犯的是可處5年以上徒刑的以欺瞞方法使人施用第三級毒品罪。
但合議庭認為,被害者誤食毒品後並無嚴重身體不適,且4人與余男有多年情誼,案發後也沒有不合,並已和解,縱量以法定最低本刑,猶嫌過重,依照刑法59條給予余男減刑。
合議庭同時審酌余男犯罪動機是惡作劇,被害者身體無礙,他又有正當職業,父母年邁健康不佳,且無任何犯罪科刑記錄,加上犯後坦承犯行,已與被害者和解,因此判刑1年10月,緩刑4年,並接受8小時法治課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