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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刑人用原子筆插爆牢友右眼 二審仍判4年半

受刑人用原子筆插爆牢友右眼,二審仍判4年半。(資料照)

受刑人用原子筆插爆牢友右眼,二審仍判4年半。(資料照)

2019/11/05 18:21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因吸毒而在台北監獄服刑的受刑人郭亦凡,去年6月15日因房務問題和陳姓獄友爭吵,憤恨難消,隔天竟用原子筆猛刺陳男的頭臉,刺破對方右眼球以致失明,一審桃園地院依「傷害致重傷害罪」將他判刑4年半,高院二審日前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可上訴。

判決指出,34歲郭亦凡案發前一晚和陳在舍房內爭吵,經同房囚友調停勸阻,才未發生肢體衝突,但郭男仍憤恨不平,隔天早上9點多,他預藏2支原子筆到工廠,一見到陳男就下手,朝他臉部狂戳猛刺,陳男頭、臉多處掛彩,其中一筆不偏不倚刺中陳的右眼。

陳男痛到哀號不止,監所人員制伏郭男,將陳男緊急送醫,陳男右眼撕裂傷、眼內組織脫出,經手術治療後,右眼已幾乎失去光感,達到視能嚴重減損的重傷害程度。

桃園地院審理時,郭男認罪,陳男證稱,當天他正在工廠和其他人聊天,郭突然拿出筆來插他的頭、右眼,醫院診斷證明認為已構成重傷害,法官認為郭男已是成年人,應很清楚雙眼是人體脆弱部位,應可預見如此攻擊很可能會損害視力功能。

一審認為郭、陳是獄友,沒有重大仇隙,在刑案執刑時僅因房務細故,就拿原子筆插瞎陳右眼,可見他不知警惕,且未賠償和解,將他判刑4年半。

郭男上訴,認為量刑過重,他有誠意賠償,但自身在服刑,家中經濟欠佳,沒錢賠償;高院合議庭認為,一審量刑時已考量各種因素,郭男只有空言要賠償,卻未提出具體的方案,上訴缺乏理由,駁回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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