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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女員工上大夜班 最高行政法院判家樂福敗訴

此案也是大法庭制度施行後,最高行政法院首件經徵詢程序而統一見解的判決。(記者楊國文攝)

此案也是大法庭制度施行後,最高行政法院首件經徵詢程序而統一見解的判決。(記者楊國文攝)

2019/10/17 20:49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大賣場家樂福高雄楠梓分公司,被高雄市政府進行勞動檢查發現,未經企業工會同意,僅透過該分公司勞資會議決議,即派遣兩名女職員上大夜班,工作至翌日上午六時,以違反勞基法規定裁罰四萬元,但家樂福不服,打行政訴訟;最高行政法院今判家樂福敗訴確定。

首件經徵詢程序而統一見解的判決

此案也是大法庭制度施行後,最高行政法院首件經徵詢程序而統一見解的判決。

判決指出,家樂福公司已於2011年5月1日成立企業工會,高雄市政府勞工局於2017年3月間對家樂福楠梓分公司實施勞動檢查,發現家樂福未經工會同意,僅依該分公司勞資會議決議,即於2017年1月指派兩位女職員上大夜班,於晚上十時至至隔天上午六時工作,依違反勞基法第49條第1項等規定,裁罰4萬元罰鍰,並公布其名稱。家樂福不服,訴願遭駁回後,提起行政訴訟。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採信高雄市府勞工局見解,判決駁回;家樂福仍不服,上訴最高行政法院。

最高行政法院第三庭審理時,傾向採取與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相同見解,不過,與之前最高行政法院另一案件的判決見解不同,在提案至大法庭之前,先依徵詢程序,徵詢其他各庭對此法律意見的看法,即:依勞基法第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使女工深夜工作(即午後10時至翌晨6時)。若事業單位有成立企業工會,但分支機構未成立工會,欲在分支機構實施女工深夜工作,應否經事業單位企業工會同意?或僅須經分支機構勞資會議同意?

經過第三庭展開徵詢程序後,最高行政法院其他各庭均回復同意第三庭採行的法律見解,因此達成統一見解,不必提交大法庭。

最高行政法院指出,勞基法第30條、第 49條第1項但書等規定,容許勞雇雙方基於特殊工作需要,就「彈性工時」、「變形工時」、「延長工時」及「女工深夜工作」等事項,可以透過勞資協議機制同意做不同的約定;且明文以工會同意為優先,無工會時,才例外委由勞資會議代替。因此,家樂福已成立企業工會,不能以分公司勞資會議已同意,而取代工會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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