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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衰!車手沒賺到錢就出車禍 上訴二審判更重

傅男沒賺到錢就出車禍,上訴二審反而判得更重,圖為警方逮捕車手畫面,與本案無關。(記者張瑞楨翻攝)

傅男沒賺到錢就出車禍,上訴二審反而判得更重,圖為警方逮捕車手畫面,與本案無關。(記者張瑞楨翻攝)

2019/09/24 19:19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從事水電工的傅姓男子,2017年改行加入詐欺集團當車手,於南投提領贓款時出車禍,同車的車手受傷被捕,傅男則把領到的3萬8000元贓款棄置車內潛逃,不久後被逮捕,分文未得的他,被南投地院依加重詐欺取財罪判刑1年4月,他上訴二審,宣稱自己無前科,已真心悔悟,聲明法院援用「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減刑,不料,台中高分院不但認為他沒有值得憫恕之處,還加重判刑2個月,判處他徒刑1年6月,可上訴三審。

判決書指出,傅男在2017年7月加入詐欺集團,與另1名吳姓車手共乘一輛車,於南投縣盜領詐欺贓款3萬8000元,另有1筆12萬元贓款,盜領時因帳戶被列為警示帳戶而未遂,驅車行經南投市光明一路時出車禍,開車的吳姓車手受傷送醫,隨後被警方逮捕(判刑2年,緩刑5年),傅男僥倖沒受傷,把贓款與提款卡證物棄置車內逃逸,不久後被警方逮捕,南投地院判處傅男徒刑1年4月,他上訴二審。

傅男上訴指稱,自己因車禍而沒有獲得酬勞,盜領的贓款也都發還給被害人,他坦承不諱,已真心悔悟,犯後態度良好,又沒有刑事前科,不是素行不良之輩,因一時思慮不周而觸法,聲明法院援用刑法59條「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減刑,讓他可以免除牢獄之災。

不過,台中高分院卻認為,傅男觸犯的加重詐欺取財罪,是最低1年以上之刑,他年輕力壯卻危害社會經濟秩序,沒有值得令人情堪憫恕之處,駁回傅男上訴,另外,二審認為,一審認定傅男僅盜領3次(含盜領12萬未遂),得手金額共3萬8000元,但實際上傅男共盜領4次,其中一次盜領1萬5000元,因盜領地點位於苗栗縣,由苗栗地檢署起訴,台中高分院一併審理,據此改判徒刑1年6月,可再上訴三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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