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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蟲拉K騎車害警殉職 法務部:毒駕零容忍

基隆男子王耀德(右)拉K後騎車,害死新北勢汐止警分局警員薛定岳,引發公憤,但因通過平衡測試,恐難以用刑法中的吸毒致不能安全駕駛制裁。 (資料照)

基隆男子王耀德(右)拉K後騎車,害死新北勢汐止警分局警員薛定岳,引發公憤,但因通過平衡測試,恐難以用刑法中的吸毒致不能安全駕駛制裁。 (資料照)

2019/09/06 12:11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基隆男子王耀德拉K後騎車,害死新北勢汐止警分局警員薛定岳,引發公憤,但因通過平衡測試,恐難以用刑法中的吸毒致不能安全駕駛制裁他,對此,法務部表示,我國毒駕採取零容忍政策,只要一發現毒駕,就可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裁罰,最重可罰到12萬元。

法務部解釋,依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汽機車駕駛人若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及其相類似之管制藥品而駕駛汽機車,將依所駕為機車或汽車,分別科1萬5千元以上9萬元以下或3萬元以上12萬元以下罰鍰,並均當場移置保管汽機車及吊扣駕照1至2年,若因而肇事致人傷亡,亦分別吊扣或吊銷駕照,這就是採毒駕零容忍的行政罰。

法務部指出,毒駕除了行政罰之外,亦有刑事處罰,依照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3款規定,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而仍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者,將科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因而致人於死或重傷者,亦分別科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或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換言之,只要毒駕行為,達到致不能安全駕駛程度,亦應負擔上開刑事責任。

法務部強調,我國刑法有關毒駕行為,依個案具體判斷行為人是否「致不能安全駕駛」,與先進國家例如德國、日本係採取相同的立法方式,至於有些國家不論是否「致不能安全駕駛」,均將毒駕行為列為成罪之立法模式,例如美國境內有10個州是如此規範,惟是否所有毒品或藥物都在法律規範內,或是限於某些明訂的毒品、藥物,各州仍有不同規定;又如英國,則是以血液、尿液被檢出特定毒品濃度超過一定標準,始構成刑事責任,跟酒駕一樣設定閾值,超過閾值就要處罰。所以世界先進各國對於毒駕行為構成刑責之立法例,不盡相同。

綜上,法務部認為,我國針對毒駕行為,不論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或刑法,現行法均有處罰規定,並無輕縱情事。而對於毒駕行為之刑事責任,是否參酌上開英美等國立法例,針對「致不能安全駕駛」之要件再作修正,會持續蒐集各國立法例及聽取專家學者意見,並廣為傾聽民意,審慎評估積極研議。

法務部呼籲,民眾切勿有毒駕行為,除了害人害己,若構成刑事責任,檢察機關也將從重、從嚴依法追訴,絕不寬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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