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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店員A1539元 反咬誣告老闆性騷擾判賠10萬

早餐店女店員侵占1539元,被老闆提告,她竟誣告老闆性騷擾,被判賠10萬元。(示意圖)

早餐店女店員侵占1539元,被老闆提告,她竟誣告老闆性騷擾,被判賠10萬元。(示意圖)

2019/08/29 20:57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唐姓女子受僱於新竹市一家早餐店時,涉嫌利用在櫃臺收銀等工作之便侵占1539元,遭藍姓老闆控告業務侵占罪,不料,唐女不滿,反控藍男對他性騷擾,還好檢方還他清白,予以不起訴處分,藍男不滿唐女告他涉性騷擾使他名譽受損提告求償;高等法院今判唐女應賠償藍10萬元確定。

判決指出,唐姓女子於2014年3月起至2016年1月,受僱於藍姓男子在新竹市經營的早餐店,擔任正職店員,負責櫃臺收銀、接受顧客點餐、製作麵包、飲料、送餐等工作。2015年12月6日,唐女侵占顧客用餐費用1539元,被藍男察覺有異,檢視店內監視器畫面後確定唐女侵占行為,對她提告業務侵占罪。

唐女不滿,反控藍男從2015年5月20日起至12月1日為止,在早餐店內或邀她外出用餐時,對她言語性騷擾,或是不經意以手觸摸她的臀部,但檢方偵查後認定並無實據,將全案不起訴處分確定;藍男則對唐女提起誣告罪,高院日前判唐女4月徒刑,至於業務侵占罪,一審判唐女7月徒刑,已上訴。

藍男認為,唐女誣告他對她性騷擾,害他遭新竹市勞工局約談,致名譽受損,對她提告求償50萬元,高院今判唐女應賠償10萬元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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