遠東機師因重飛事件遭解雇 高院判違法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遠東航空張姓機師,前年從台北駕駛航機飛往金門,因右側駕駛座GPS裝置顯示異常,故依程序重飛改依手動飛航成功降落,卻超出金門終端空域,遭遠東航空以重大疏失而解雇,張不服,訴請確認僱關係存在;高等法院認定張姓機師雖有疏失,但不符「情節重大」而得以直接解僱,解僱不合法,今判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須支付39萬元,並須從2017年9月起直到復職日為止,按月支付27萬多元。可上訴。
張姓機師具狀指出,2001年起受僱遠東航空擔任正機師,並兼任飛行教官。2017年6月27日,他駕駛班機由台北松山機場飛往金門機場,起飛後右側駕駛座GPS裝置顯示異常,他依原計劃由左側GPS裝置引導飛行,在接近金門機場降落時,左側GPS有偏差,他依程序重飛改以手動飛航方式成功進入跑道降落,但因 GPS 定裝置故障之故,該航機超出金門終端空域,他立即向航管單位報告,並通報民航局,因該航機之前曾發生導航異常遭停飛,經民航局同意有條件放行,因再次發生異常及重飛超出空域,又遭民航局禁止飛行。
遠東航空召開異常事件技術/紀律評鑑會議,決議禁止他執行飛航任務,後來民航局調查他操作符合程序,遠東航空竟要求他離職,他因無法接受,申請勞資調解,但遠東航空違反規定,未經召開人事評議委員會,直接以他在該重飛事件處置失當,片面將他解雇,顯然違法,因此訴請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並支付薪資及飛安獎金。
一審認定,兩造僱傭關係存在,遠東航空應支付張姓機師39萬多元,並應從2017年9月起直到復職日為止,按月支付27萬多元。遠東航空不服,上訴高法院。
高院審理認為,張姓機師本身警覺性不夠,以致發生偏航,因此,張姓機師在該重飛事件中,確有違反航務備忘錄規定的情事。不過,高院也指出,依勞基法第 12 條第 1 項第 4 款規定,張姓機師必須違反僱傭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且符合解雇最後手段性原則,遠東航空才有權終止僱傭契約。
高院認為,該航機遭停飛,是因為飛機本身 GPS 系統有問題,張姓機師僅對已異常的 GPS 系統,未能即時發現,並發生偏航結果,雖然因警覺性不夠而有疏失,但依照民航局函文及證人證述,張姓機師違反情節並非重大,未達應立即解僱的程度,應可透過要求他改飛 GPS 正常的其他班機,或加強學科及模擬機的訓練考驗的較輕手段處理,尚未達應予解雇的程度,故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