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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非合法執行職務」壓制 男踢警無罪

新北地院法官認為,員警不符合警察職權行使法查證身分要件,非合法執行職務,且經潘男拒絕仍施用強制力,於法無據,判無罪。(資料照)

新北地院法官認為,員警不符合警察職權行使法查證身分要件,非合法執行職務,且經潘男拒絕仍施用強制力,於法無據,判無罪。(資料照)

2019/07/24 19:41

〔記者王定傳/新北報導〕潘姓男子去年沒依規定走人行道,被警方攔阻、壓制時出腳踹踢,涉嫌妨害公務罪嫌;新北地院法官認為,員警並非因潘男違規查證身分,而是懷疑他是通緝犯,但又無任何事實、情狀可支持,不符合警察職權行使法查證身分要件,非合法執行職務,且經潘男拒絕仍施用強制力,於法無據,判無罪。

本案發生於去年9月22日下午5時許,2名員警在新北市板橋區仁化街與民治街口巡邏時,發現潘男沒走人行道且低頭使用手機,欲上前查證身分,才剛接近,潘男就快步走開,員警見他舉止怪異,懷疑是通緝犯,隨即以手拉、架住肩膀脖子方式阻止,並質問:「是不是通緝、看到員警為何要跑?」

潘男不配合,向後退掙脫時因重心不穩跌坐在地,並出腳踢警員腹部,另一名警員隨即予以壓制,手肘也因此受傷;等上銬後,警員還從潘男包包中搜出毒品及吸食器。潘男否認妨害公務,辯稱當時被壓在地上打,出於反射有伸腳動作。

法官依員警證詞、密錄器等判斷,警察職權行使並非毫無界線,應依法律規定及比例原則為之,若有交通違規,員警雖可依法稽查,但其確認身分之目的應限於行政裁處。

不過,潘男除違規外,員警並未發現他持有毒品或其他犯罪嫌疑或跡證,亦即現場並無任何事實、情狀,足以讓員警合理懷疑有犯罪嫌疑或有犯罪之虞,僅是員警個人主觀懷疑,與警察職權行使法中得以於公共場所對人民查證身分要件不符,當然不能任意查證身分,或進而使用強制力帶往勤務處所。

雖然,潘男在員警施以強制力壓制過程中,因不願配合而掙脫腳踢,但這是為了脫免逮捕的自然抗拒反應,與以警員為攻擊目標、故意施暴犯行有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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