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拍偷懶盜圖使用 檢:最重5年徒刑
2019/07/13 10:31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網拍平台方便,除了有實體店家兼營網路商店,網友平時用不到的東西也可拿上網賣,但有的網友擔心照相技術不好或是偷懶,索性上網google職業賣家的專業照片,彰化地檢署主任檢察官吳宇軒對此表示,這種方式就是盜圖,恐涉有刑事責任的著作權法。
吳宇軒指出,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第2項規定,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75萬元以下罰金。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加重處罰,可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金。
吳宇軒解釋,為了吸引消費者願意駐足網路商店頁面,網拍賣家需要清晰、美麗的照片來呈現商品,但貪小便宜的賣家或網友為了節省這些精美照片的拍攝成本,選擇了最方便但卻也最危險的方式「網路盜圖」來取得所要販售之商品的照片,也就是在網路上搜尋販售相同商品的美照,以複製、貼上的方式放在自己的網路商店內,此時就已侵犯著作權法。
吳宇軒透過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表示,盜圖屬於侵害他人攝影著作行為,自然也是著作權法所加以處罰的對象,因此,網路商店的經營者如果要長久合法的經營網路商店,在商品照片的使用上,就必須注意要取得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或授權,或者是以自己創作的方式產生商品照片,這樣在網路商店的經營上才能安心又合法,免得尚未獲利先吃上官司,得不償失。